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之五
2018-01-08 09:19: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布时间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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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内容导引

  《解释》共13条,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以及犯罪竞合、单位犯罪、数量计算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司法实践中加以适用,体现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使用手机、电脑,自觉、不自觉地提供了个人信息,一旦信息失控,我们就成为网络时代的“软体动物”,很容易受到伤害。有鉴于此,必须为个人信息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防止被犯罪人利用。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统合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对这一罪名厘定具体适用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争议,成为司法解释迫切需要承担的一项责任。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法律适用标准。

  该司法解释将“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从而划定了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范围,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不仅如此,该司法解释还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了解释,为司法实践认识相关案件事实和作出正确判定提供了依据。司法解释中对于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规定得尤为细致,分别列举了十种情形和四种情形,以及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三种补充情形,此外对于单位犯罪、网络服务通过者的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民信息条数如何计算、罚金数额,以及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定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以及从宽处理也明确了标准。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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