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首犯八罪并罚获刑二十二年
2018-08-23 10:07: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8月22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新昌等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陈新昌等8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绍兴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此次宣判。

  经原审法院查明,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陈新昌通过组建施工队开始进入建筑行业。1996年11月,其被任命为绍兴某村支书记后,一方面培植被告人任国明、陈顺昌、陈夏宗、金小如、陈建国等一批村干部;另一方面先后创办绍兴市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业,招募被告人任立新、王光荣、陈新海等一批公司核心人员。上述人员在被告人陈新昌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在绍兴地区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个以被告人陈新昌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任国明、陈顺昌、陈夏宗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金小如、陈建国、任立新、王光荣、陈新海等为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10余年的时间里,以被告人陈新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行贿,妨害作证,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等犯罪行为;以及殴打他人,扰乱机关单位、企业秩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新昌、任国明、陈顺昌、陈夏宗、金小如、陈建国、任立新、王光荣、陈新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新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纠集被告人任国明、陈顺昌、陈夏宗、陈建国、任立新、陈新海等人多次追逐、拦截、恐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新昌、任国明、陈顺昌、陈夏宗、金小如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新昌、任国明、陈顺昌、陈夏宗、金小如、陈建国、王光荣、陈新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部分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新昌、任国明、陈顺昌、陈夏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新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陈新昌、王光荣以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陈新昌、任立新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8年5月5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新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妨害作证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被告人任国明等有期徒刑三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

  陈新昌、任国明、陈顺昌、陈夏宗、金小如、任立新、王光荣、陈新海等8人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绍兴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陈建国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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