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抚养费过低 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获支持
2018-10-19 09:42:24
     中国法院网讯 (刘慧)  马先生与宋女士原本是一对夫妻,婚后生一女小马,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宋女士抚养,马先生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几年后,因小马的生活和学生费用多大幅增加,宋女士觉得原先协议约定的300元抚养费已经难以维持,故以女儿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原告诉称: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时足额支付,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拖欠原告抚养费3500元。另外原告现已上幼儿园,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大幅增加,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已经远远不够原告生活学习。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500元,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拖欠抚养费长达十多月,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严重损害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请求支付拖欠的3500元抚养费,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与宋女士协议离婚尚在两年之前,现原告已在幼儿园入学,原来约定的抚养费明显不足以维持原告的生活和学习,被告虽与宋女士离婚时有约定,但并不妨碍原告在必要时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对于原告增加抚养费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长期从事服装加工,其辩称无固定收入,在抚养费给付上应当按照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故原告请求数额过高,应以每月1000元为妥。遂依法判决:被告马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拖欠原告小马抚养费3500元;并自2018年9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小马抚养费1000元,至小马能够独立生活止。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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