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未设警示标示 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担责
2018-11-20 16:08:22
     中国法院网讯 (贺婷)  道路施工却未设置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未设置道路警示标志的江西某建设公司承担10%责任。

  2016年9月9日,原告吴某驾驶摩托车从湘东某段正在施工的道路上行驶,该道路上施工单位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后原告吴某与被告昌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昌某及江西某建设公司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各方协商不成,吴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该路段当时正由江西某建设公司进行道路施工,却未在施工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故江西某建设公司对该事故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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