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无法纪伤干警 阻碍执行受重罚
2018-12-03 15:20: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基本案情

  彭某申请执行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7年7月10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得知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何某踪迹后,立即前往传唤,与何某同居的案外人梁某跟随一同到该院执行局。在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何某告知权利义务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相关事项,并要求何某给出明确的履行方案时,案外人梁某在现场大吵大闹,怂恿被执行人何某抗拒执行。执行干警多次规劝,但其置若罔闻,且越闹越凶,致使执行现场逐渐失控,工作陷入混乱。执行法官在多次警告无效后,遂指令法警将梁某强行带离执行现场,此时,梁某对执行干警破口大骂、大打出手,将3名法警身上多处咬伤、抓伤。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思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梁某在法院执行工作现场吵闹,致使执行现场失控,且对执行干警进行辱骂,将执行干警咬伤、抓伤,其行为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

  维护执行现场秩序就是维护法律权威、司法权威。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一些案外人在执行现场吵闹,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殴打,导致正常的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阻碍执行工作的行为进行惩处,强化了对执行工作的法律保障力度。本案中,梁某在法院执行工作现场大吵大闹,且对执行干警进行辱骂、咬伤、抓伤,其行为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是正当的。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吴祝妹)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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