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 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土地
2018-12-26 11:25: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敏娜
  问:

  1998年9月,郑某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粮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郑某承包该村粮田2亩,承包期为30年,此外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与义务作出了约定。2001年,郑某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2003年6月,该村进行土地确权,经核查,郑某全家已转为非农业户,故郑某与家人并不在该村确权人口范围内。2003年9月,郑某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约定流转方为该村村委会,受让方为郑某,流转方式为承包,流转土地面积为2亩,流转期限为3年。2012年年底,该村村委会将郑某承包的土地收回。郑某能否要求村委会返还其承包的2亩土地?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可知,对于承包方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村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

  本案中,郑某与该村村委会在1998年9月签订了《粮田承包经营合同书》,该合同系郑某代表其所在户的全部家庭成员所签。2003年6月,该村进行土地确权,郑某全家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已经不属于该村确权人口。2003年9月,郑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合同中流转的土地亩数与前承包土地亩数相同,且位置相同,故2003年签订的合同系在前合同的基础上重新签订, 1998年9月签订的《粮田承包经营合同书》因此而终止不再履行。

  由于郑某一家已经成为非农业户口,不再属于该村的确权人口。2003年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为3年,郑某一家又不属于该村人口,故该合同到期后,村委会有权不再与郑某续约,并收回之前郑某承包的土地。所以,郑某以其与村委会1998年9月签订的《粮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依据,主张其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的2亩土地,并无相应依据。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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