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便宜买售赃车 山西岢岚一男子获刑七个月
2019-04-16 10:31:30
     中国法院网讯 (温振华)  不法分子采用非法手段盗取他人物品后,一般会低价处理,以求尽快脱手,而有人贪图便宜明知是赃物仍购买,最终触犯刑法。近日,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6月,五寨县人邢某(已判刑)先后从岢岚县、五寨县盗窃共价值人民币21443元的摩托车三辆、电动自行车六辆,后将盗窃车辆交给被告人李某出售,被告人李某明知以上车辆是邢某盗窃所得,除一辆金城摩托车自己购买,其余赃车卖给同村村民并从中获利。案发后,以上赃车均追回,归还了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代为销售,价值人民币21443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且犯罪所得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归还了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况及被告人李某的认罪、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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