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现身要分公婆遗产
法院:未尽主要赡养义务,驳回诉讼请求
2019-05-30 08:42: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程 古林
  丧偶儿媳认为自己对已故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今天,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屋根据公证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原告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驳回其诉讼请求。

  浦老爹和邵阿婆生育4子1女,分别为浦山、浦西、浦响、邵天和浦燕。邵天1996年去世,邵天和李雨是夫妻,育有一个女儿邵丽。

  2011年,浦老爹和邵阿婆领取了一处房屋的房产证,所有权人为两位老人。2014年4月,浦老爹去世。2014年10月,邵阿婆在南通市崇川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在我死亡后,房屋中属于我的财产给我的儿子浦山”。2017年3月,邵阿婆去世。

  处理完老人的身后事,浦山召集兄妹前来商议遗产的处理。李雨认为,自己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

  另查明,2017年4月,浦山、浦西、浦响、浦燕、李雨、邵丽在公证处的一份询问笔录中陈述,李雨虽然已经再婚,但也一起参与照顾老人、料理了两位老人的身后事。同时,还陈述李雨作为丧偶儿媳,对邵阿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涉案房产评估总价为90.89万元。

  庭审中,浦山、浦西、浦响、浦燕均否认李雨对浦老爹和邵阿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经法律释明,李雨并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为了弄清楚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检索了崇川区法院家事法庭历年来的赡养案件,发现2009年浦老爹和邵阿婆向法院起诉浦山、浦西、浦响、李雨要求赡养,后申请撤诉。2017年1月,邵阿婆再次向法院起诉浦山、浦西、浦响、浦燕、邵丽要求承担赡养义务,因邵阿婆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该案终结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丧偶儿媳不仅仅要尽赡养义务,而是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浦老爹和邵阿婆生前曾起诉包括李雨在内的多名子女请求赡养,足以证明李雨并未对两位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李雨不是浦老爹和邵阿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遂驳回原告李雨的诉讼请求。

  邵阿婆2014年10月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要件,其效力应予认定。因此,浦老爹死亡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1/2的份额由邵阿婆、浦山、浦西、浦响、浦燕、邵丽(代位继承)六人平均继承,每人继承1/12。邵阿婆死亡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7/12的份额由浦山继承。因浦山继承的份额远大于其他继承人,故涉案房屋由浦山继承,浦山补偿浦西、浦响、浦燕、邵丽每人75742元,即总房款90.89万的1/12。

  ■法官说法■

  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庭长严永宏介绍说,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故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其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以后,仍然继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严永宏指出,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的两个条件,才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无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既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李雨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在庭审时对此又予以否认,可见当事人的陈述均有可变性。但老人生前两次起诉子女要求赡养的事实,可见证明李雨并没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不能作为两位老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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