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宣判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被告公司承担环境损害恢复费用等757万余元
2019-08-29 09:08: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玉萍
 

  8月26日,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系首例由天津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天津二中院一审判决天津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担环境损害恢复费用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757万余元。判决支持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注册成立后,主要从事污水处理业务。同年,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公司从外地有偿回收2000余吨工业废液进行非法处理。2016年1月8日,原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以下简称新区环境局)执法检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2016年6月,该公司污水池发生泄漏,降雨导致废液溢流至厂区及北侧外裸露土质地面,造成部分农作物及鱼塘受损。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将溢流出的废液抽回,存入厂区西侧空地处临时搭建的无防渗漏措施的围堰内。2017年5月,该公司将围堰内的废液存入新建成的废液池内。2017年8月29日,新区环境局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厂区内池体及储罐内存有约4000吨黄色废液,厂区北侧和北侧围墙外裸露土质地面上有大量浅黄色液体。2017年9月12日,经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池体、储罐以及厂区内水沟中废液的锌浓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属于含锌危险废物。

  2018年8月,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对该公司废液溢流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鉴定,该公司厂区内废液池、储液罐中的废液是具有腐蚀性和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储量为4000立方米。该公司废液溢流行为造成公司厂区及北侧围墙外区域地表下0至4.5米土壤受到损害,受损土壤体积约145600立方米,损害指标涉及重金属汞、铅、镉、镍、铜和锌,并造成该区域内的浅层地下水环境受到损害,受损地下水面积约45000平方米,受损含水层深度17米,损害指标涉及汞、镉、镍、锌和苯酚。

  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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