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
2019-09-20 14:49: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日,段某与杨某先后进入电梯内,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心脏病发作猝死。之后,段某的妻子田某将杨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田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郑州中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段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中院认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

  段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根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骄华庭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段某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影响与意义

  这是一件影响巨大、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郑州中院二审判决免除了劝阻吸烟者的民事责任,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为的肯定,是对勇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他人利益行为的肯定。

  (整理撰稿:瑜珈)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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