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前旗:深挖案件始末 执结侵权旧案
2019-09-28 09:01:49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苏小龙 代志勇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案件。

  “一审、上诉、执行,这法律仗我打累了!”申请执行人杨某对着执行干警如是说。杨某诉陈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二审调解结案,明确陈某于2018年12月1日前给付杨某土地承包费及所有损失费、鉴定费共计51500元,杨某自在收到损失赔偿费用后即无权占有21亩涉案土地并交付,如陈某未按约定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杨某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但二审法律文书生效后,陈某完全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向杨某支付一分钱。无奈,杨某于2019年4月9日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立案受理后,发现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才有定论,而且二审达成的调解协议原则上改变了一审判决结果,执行干警认为,该案涉及土地流转,如果处理不当,会有信访风险,甚至引起社会不稳定。对此,执行人员通过调阅一审案件卷宗、走访一审承办法官、实地调查了解、约谈当事人等方式,深挖案件始末和细节,为实质性执结该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经了解,被执行人陈某与申请执行人杨某都是前旗本地人,陈某于2000年4月将其承包的200亩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某企业,后该企业将2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案成本价分别转包给本企业职工。同年,该企业2名职工将所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另一名职工甲某,后甲某于2005年8月将自己所承包的部分土地经营权(21亩)转包给杨某。但到了2015年,杨某投入了大量种植资源准备耕种时,陈某却强行占用该土地至2016年年底。后经司法鉴定,并经一审认定,陈某共给杨某造成耕地费、肥料费、土地租赁费等损失共计11080元。但是,涉案土地在多次流转和后续使用管理中,杨某和陈某均有过错,且有多处主张的事实无法用证据予以充分佐证,另外受历史因素等影响,涉案土地还存在边界不清等问题。

  据此,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紧紧抓住双方都是“本地人”这一由头,花心思找当事人调解,巧用人、情、理、法做思想工作,终于2019年6月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双方整体按二审法院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由陈某于2019年6月4日一次性向杨某支付51500元,并额外再向杨某支付10000元后,双方再无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为防案件“节外生枝”,确保“案结事了”,执行人员紧盯被执行人陈某,督促陈某按约于近日履行全部给付义务,该案就此全部执结。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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