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施行。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法治思维,坚持问题导向,为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刑法规定,对兴奋剂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源头管理。根据司法实践情况,明确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规定,非法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是惩治非法使用行为。明确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强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明确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明确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三是压实监管责任。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兴奋剂违规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解释》将为打赢反兴奋剂斗争攻坚战,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