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权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
——广西高院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工作纪实
2019-12-27 09:09: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严方
 

  推进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为落实好审执分离改革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试点单位,于2015年8月成立了执行裁判庭。

  几年来,广西高院执行裁判庭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价值追求,以助力解决执行难为工作导向,以审判权的运行方式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取得了优异成绩。

  抓住改革的“牛鼻子”

  房子“失而复得”,黄某长舒了一口气:“谢谢广西高院执行裁判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专门法庭来审理,为当事人在执行中对自身合法权益如何进行保障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效的救济渠道。”

  原来,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支付了房款,也在该房屋居住了十几年。由于房地产公司的原因,房屋一直未能过户到黄某名下。该公司因资金紧缺向许某借款200万元,并将黄某购买的上述房屋抵押给了许某。在该公司与许某借贷案件败诉后,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房屋。黄某的权益受到侵害,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实体审理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等众多法律,而执行程序的规定又分散于与执行相关的众多司法解释中,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极为复杂。

  制度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广西高院执行裁判庭紧紧抓住制度创新这个“牛鼻子”,理顺立案、裁判、执行等多部门关系,在程序与实体处理、适用法律等方面作了较全面的规范,制定并向全区下发了《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指引》,实现了执行裁判案件审理的有章可循。

  解决执行中的痛点难点

  近年来,广西高院执行裁判庭针对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关键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痛点、难点,加强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

  “高院的判决非常公正!”某建设公司老总竖起了大拇指。

  近期,该庭审理了一起某建设公司工程价款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某建设公司承包了一段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聘任涂某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由涂某组织施工。之后廖某在诉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胜诉,法院强制执行了涂某在该项目应获得的工程款。

  某建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工程款的所有权,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停止执行,廖某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支持了廖某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上诉到执行裁判庭。合议庭经过多次讨论,实地调查,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西高院执行裁判庭在指导全区“执转破”案件的同时,也积极发挥破产法的拯救功能,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程序。

  某氟化盐公司是2003年由氟化盐厂改制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年工业产值达3亿元。因拖欠巨额债务,氟化盐公司的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均被法院查封冻结。

  2010年6月,该公司被法院查封财产而停产。在公司财产变现时,经三次拍卖均无法变现。该“执转破”案件陷入了僵局.为顺利实现破产重整,广西高院周家开、韦志勇两位法官多次到破产审理法院进行工作指导。

  最终,破产管理人在一次招商活动中引进某科技有限公司前来实地考察,并与该科技公司签了购买协议书。该公司拍卖成功后仅一年时间,新公司就正式投产。如今,破旧老厂已经实现“华丽转身”,厂容厂貌和员工精神风貌焕然一新。

  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为全国法院开展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广西高院承载着为全国法院提供可复制、可操作方案的重要任务。广西高院执行裁判庭在日常办案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积极尝试改革创新,为进一步推动执行规范化,提升司法公信力贡献力量。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北京召集全国审执分离改革走在前列的部分省高院举行了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座谈会。

  在此次座谈会上,广西高院两位法官韦伟强、曾亦桦针对征求意见稿,结合广西执行异议之诉审判情况,从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执行异议之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司法解释的完善重点等方面做了交流发言,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完善贡献了“广西智慧”。

  “审执分离改革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我们要切实找准立足点与着力点,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深化执行体制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无论司法改革历程多么艰辛曲折,广西法院都将在实现公平正义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广西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梅坚定地说。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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