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通川区法院出台八条意见助企业渡难关

2020-02-07 14:37:51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八条意见。意见提出,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合同纠纷,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执对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和企业渡过难关。

  意见提出,要深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运行实质化,强化“一站式”司法服务,建立健全诉讼辅导机制,推广四川微法院和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使用,完善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加大对因疫情而涉诉企业申请诉讼费用减、免、缓的支持力度,减轻企业诉讼成本。

  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合同纠纷,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执对接工作,主动提供司法指导,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

  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民商事纠纷,对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认定,并公正、公平、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无法达成新协议的,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公平处理。

  加强涉企业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既要考量保全的必要性,也要切实掌握保全的合理性,兼顾申请双方的利益。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确有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

  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强化善意执行,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软查封”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依法支持政府对企业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稳妥审理企业因按规定经批准缓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案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疫情期间涉哄抬原材料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维护平稳有序经济秩序。

  依法及时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针对企业或企业家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好企业家创业信心与积极性,支持企业正常发展。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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