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布疫情期间民事行政案件审理通告

2020-02-10 08:43: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晔晗
 

  2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障疫情应急措施实施、加强合法权益保护、加强疫情防控保障、制裁不诚信行为、帮扶中小微企业、促进互利共赢劳资关系等十一个方面,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保障应急管理、防疫救治、物资生产、生活供应等有序进行。

  通告明确加强依法保护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法保障应急措施实施。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除应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害人对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民事侵权的行为人,也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实施非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责任,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承担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职能的机构,生产销售医用、防疫物资和生活保障用品的企业,  如涉及债务清偿、破产(重整)等经济纠纷诉讼的,通告明确,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疫情防控需要,依法中止诉讼,酌情解除或者变更冻结、查封、扣押、拍卖、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

  通告明确将依法制裁不诚信行为,对生产、销售口罩、消毒液、防护服、药品等防治、防护用品和医用器材,实施虚构、编造、夸大具有卫生防疫性能、用途、功效等民事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明知防治、防护用品、医用器材等疫情防控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疫情防控需要,仍向消费者提供,或者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要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针对各类合同纠纷、中小微企业帮扶政策落实、构建互利共赢劳资关系。通告指出,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对因疫情致使企业按期还款存在困难,企业要求延期还贷、减免利息的,要按照公平原则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新的还贷协议,努力化解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纠纷,并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行为,无正当理由,金融机构不得提前收回贷款或延迟发放贷款,依法支持困难中小微企业减轻融资负担、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因疫情防控接受医治、隔离、观察或者滞留,不能正常到岗参加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避免疫情传染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合理的工资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

  通告强调要加强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的英雄人物名誉权、荣誉权,志愿者人身安全和个人权益,以及捐赠款物的保护力度。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妥善化解疫情防控期间家事纠纷、邻里纠纷、物业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等矛盾,全力保障群众诉讼权利,特事特办提供线上线下立案和信访服务,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