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在未分割的情况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2020-04-17 14:19: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岸青
 

  【案情简介】

  董某与妻子王某育有三子二女,分别为:董某奇、董某禄、董某年、董某花及董某凤。一家人均居住在董某与王某自建的楼房内,从未有过分家协议。王某于1997年去世。董某奇于2006年因车祸去世,本案原告系董某奇的妻子梁某花及女儿董某欣,两人在董某奇去世后不久搬离了该栋楼房。

  2018年9月,董某居住的房屋拆迁,政府对该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补偿。2019年2月8日,董某通过现场视频形式表示其名下遗产由其儿子董某禄及董某年二人继承,不分给原告梁某花及董某欣,现场仅有董某子女在场,无其他见证人。2019年2月22日,董某去世。原告梁某花与董某禄及董某年协商要求继承房屋拆迁补偿款相应份额,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本案原告对王某遗产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是该视频遗嘱效力如何?

  【裁判理由】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认为王某已经于1997年去世,至今已超过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二原告已无权就王某的遗产提起诉讼。王某生前没有遗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董某、董某奇、董某禄、董某年、董某凤、董某花在王某去世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继承完毕,遗产归全体继承人共有,故本案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我国法律未规定录像遗嘱的形式,但与最类似的录音遗嘱相比,录像遗嘱在具有声音的同时还拥有画面,更有利于还原当时的情况,因此可以比照录音遗嘱的相关形式进行审查。本案中录像系董某继承人用个人手机自行录制,无其他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非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因此董某遗产应当根据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原告董某欣对董某名下遗产份额享有代位继承权。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最后法院判决原告梁某花及董某欣对该拆迁补偿款获得相应份额。

  【法官寄语】

  1、继承且遗产在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遗产归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该权利实质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2、录像可以作为遗嘱形式,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