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蚂蚁”胜诉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确立公共数据使用基本原则及合法使用边界
2020-04-30 09:44: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陈若星
 

  4月2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原告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蚂蚁金服)、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蚂蚁微贷)诉被告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朗动公司在企查查上发布、推送有关蚂蚁微贷清算的误导性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朗动公司赔偿蚂蚁金服、蚂蚁微贷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该案首次确立了公共数据使用的基本原则,厘清了公共数据合法使用的边界。

  2019年5月5日、6日,朗动公司运营的企查查通过发布和向特定用户推送的方式,发布了针对蚂蚁微贷清算的企业信息,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媒体均围绕蚂蚁微贷是否存在清算行为进行了报道,还涉及了蚂蚁金服及其旗下花呗产品,短时间内新闻搜索条数达千万条以上。该条清算信息系企查查抓取自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公共数据,但系蚂蚁微贷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出现的历史信息。

  经蚂蚁金服、蚂蚁微贷申请,2019年6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要求朗动公司停止散布与蚂蚁微贷有关的清算信息,并对推送行为予以澄清。7月2日,朗动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微博上发表声明,回应了企查查审慎不足的相关质疑,认为企查查保证信息内容与信息源头一致,做到真正地将信息精准且及时提供给用户。对于针对蚂蚁微贷的清算信息的推送,相关人员的清算信息是公示系统曾记录在案的,绝非朗动公司二次编辑把舆论锚点标在蚂蚁小微经营不善之上。该声明发出后,引发了媒体新一轮的关注和报道。

  本案是在大数据生态系统中,公共数据使用者与数据原始主体之间因数据使用质量引发的纠纷,涉及大数据商业模式下公共数据使用行为的正当性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数据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应当鼓励市场主体对公共数据的利用和挖掘。但同时,对公共数据的利用应当合法、正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特别是不能损害数据原始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朗动公司运营的企查查平台,构建了以企业数据为内容的大数据生态系统。蚂蚁微贷作为原始数据主体,朗动公司利用信息抓取技术,从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抓取涉及蚂蚁微贷的企业数据,经过分类整理供企查查用户查询,因此,朗动公司推送的企业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将直接影响蚂蚁微贷的企业声誉和竞争性优势。

  朗动公司推送的涉及蚂蚁微贷的清算信息,因推送方式的设置问题,引发公众将历史清算信息误认为即时信息;在推送内容的准确性上,也与作为其数据来源的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存在偏差。

  朗动公司采取容易引人误解的方式推送涉及蚂蚁微贷清算信息的行为,造成了蚂蚁金服、蚂蚁微贷商誉上的损失。此外,朗动公司在其公开声明中,并未对蚂蚁微贷清算信息是历史信息,且推送内容不完整的问题予以纠正,造成了媒体的新一轮关注,进一步扩大了误导性信息对蚂蚁金服、蚂蚁微贷的负面影响。朗动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考虑到大数据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行业规则、技术能力尚未成熟完善,需要给大数据产业发展创造适度的张力,为其发展营造足够宽松的发展的空间,因此在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上不宜为其苛以过重的责任。故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公共数据,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采集、制作、生产或者获取,并通过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数据资源。公共数据的形成过程决定了其在本质上已经具有了公共属性。与以个人信息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同,公共数据的使用无需征得原始数据主体的同意,但使用行为仍需遵守基本的注意义务,防止不当使用给数据原始主体带来利益损害。

  一方面,由于受到数据共享范围、获取成本的限制及数据有效抓取技术的局限,在司法裁判上,不宜为此类从事公共数据收集的大数据企业赋予过高的注意义务,对于普通的信息偏差,应当允许其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进行修正。

  另一方面,作为一种互联网经济下新兴的商业模式,公共数据收集类大数据企业对于收集、发布的数据信息仍具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对于发布的重大负面敏感信息,应当通过数据过滤、交叉检验等数据处理,确保数据质量,防止因信息发布行为的不当,误导相关公众,损害信息主体企业利益。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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