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并辱骂、殴打民警 男子获刑七个月
2020-05-11 13:45:16
 

    中国法院网讯 (姜卫群 王海波)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宾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宾酒后驾驶赣A3187C的小轿车,途径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晨晖金谷小区北门附近时与王某驾驶的赣A7F251小轿车发生碰撞,后王某报警。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梅某接警后,与协警魏某、熊某赶至现场,王某现场指认被告人周某宾酒后驾车,梅某等人欲带周某宾、王某一起到南昌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但周某宾辩称赣A3187C小轿车系其女儿周某颖驾驶,于是梅某等人将周某宾、周某颖、王某一起带上警车到医院抽血检测。在前往医院的过程中,周某宾与梅某等人在警车内发生争吵,周某宾言语威胁梅某等人,并使用暴力抓、掐梅某及协警魏某的头发和脖子,致使梅某、魏某不同程度受伤,后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将周某宾移送南昌县公安局莲塘派出所依法处理。经江西南莲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在送检的周某宾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0.47mg/100ml。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宾对执行公务的民警实施辱骂、殴打,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周某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周某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致一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判决宣告以前,被告人周某宾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应当数罪并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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