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庭审虚假陈述 郑州上街法院首开6000元“罚单”

2020-06-09 14:13:48
 

  中国法院网讯(吴玥雯)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且虚构事实妨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开出一张6000元的“罚单”。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上街法院依据该规定,首例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原告倪某与被告余某、第三人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系发回重审案件。一审时,原告倪某向法院诉称,被告余某以20万元价格购买自己的一套房产,但仅支付8万元购房款后,就拒不支付余款,倪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余某偿还12万元。

  案件发回重审后经查明,原告倪某与第三人孙某系朋友,多年前倪某向孙某借款16.5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到期不还以房子抵债,借条到期后,倪某决定卖房还钱。2019年5月,被告余某决定购买该套房产,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时,在原告倪某的指示下,被告余某已将20万房款向孙某付清,孙某出具收条为证,载明已收到购房款20万整,原告倪某将载明16.5万元借款的借条撕毁。

  后倪某再次找到孙某借钱,孙某便将购房时被告余某支付的6万元存单上的款项,出借给他。折抵欠款后,原告倪某欠孙某4.5万元,原告倪某向孙某出具了欠条。

  借到钱后的倪某,便将余某告上法庭,称其未及时支付12万元购房余款,并在审理中对被告余某向孙某交付的一张10万元存单申请保全。

  庭审中,当承办法官当庭询问原告倪某是如何得知该存折账号时,倪某表示,是法院工作人员在银行查询获得了被告余某的相关信息。但第三人孙某对此予以否认,并称是原告倪某要求自己将存折拍照后发给他,才获得的存折账号。

  针对上述情况,法庭查明,原告倪某递交的诉前保全申请书中已载明该账号详细内容,因此印证了原告倪某陈述存单账号来源的虚假性。

  法庭表示,本案中,原告倪某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和该案发回重审开庭审理时,所作的陈述前后矛盾,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款项12万元,系被告余某的购房款,意图通过虚假陈述及虚构事实,逃避其欠第三人的债务,同时,侵占被告余某的合法财产。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上街法院依法对倪某妨害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的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决定,并向其告知不缴纳罚款决定的法律后果。

  承办该案的上街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游俊豪说:“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虚假陈述、虚构事实不仅扰乱正常民事诉讼程序,更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

  目前,倪某仍未向法院交纳6000元罚款,下一步,上街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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