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叠加发力,职责落地落实
——吉林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创新之道
2020-07-13 09:58: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洁瑜 常非凡
 

  近年来,吉林各级法院院庭长普遍感到肩负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更加明晰具体,有边界、可操作。这源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全方位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坚持制度、平台、机制“三维”联动接连推出的一系列重大举措。

  6月28日,吉林高院出台《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履职评价暂行规定》,率先在全国法院探索建立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履职评价工作机制,真正实现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从“纸上条文”到“实际操作”的华丽蜕变,创新推动了全省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有效落地落实。

  制度引领,厘定监管主体的权责边界

  壹引其纲,万目皆张。抓紧抓实院庭长这一监管主体职责落实便扭住了司法体制改革“牛鼻子”的“牛鼻子”。

  为解决改革后审判权运行中存在的监管主体权责不明、院庭长不敢、不愿、不善监管的问题,吉林高院新一届党组在确保“放权”到位的基础上,加强对权责重整、有效“控权”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以建立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为重要着力点,全力构建新的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狠抓司法责任制落实。

  规定不清、边界不明,如何掌握手中的权力“戒尺”?构建新型审判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形成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制度“闭合链条”,是吉林高院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的第一步。

  吉林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在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相关制度规范正式出台之前,吉林高院便先行开始制度探索,初步规范了各审判主体的工作职责共计90余项。随后,研究制定了《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进一步明确了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先后建立了30余项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

  2019年4月,吉林高院出台的《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率先在全国法院对“四类案件”的发现机制、启动程序、监管方式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细化、明确。这作为全省法院“加强管理年”活动出台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重点厘清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界限”,全面提升案件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此外,吉林高院研究制定了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与重大案件请示报告一体推动落实。结合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要求,将权责负面清单上升到廉政风险防控范畴,研究制定了相关制度,梳理形成115个廉政风险点和41个禁止性情形,进一步厘定了权责运行边界,为全面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夯实了制度基础。

  搭建平台,让悬置于纸上的规矩落地

  制度只有从“纸上”落到“地上”,才被赋予生命和价值。完成这一转变既需要毅力恒心,更考量智慧远见。

  为实现相关制度落地执行,吉林高院秉持管理创新必须依托信息化的理念,向科技要答案、要方法。

  于是,在学习借鉴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吉林高院协同相关技术公司自主研发了吉林法院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借力信息化手段,为改革后院庭长在“四类案件”全程监管、审判质效督促推动、审判业务综合指导等方面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现实可能和操作平台。

  该平台融入了吉林法院“四类案件”识别规则,构建了覆盖300余项识别标签的“四类案件”自动识别库和数据信息库,并将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功能植入其中,实现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与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同步线上操作、全程留痕,将呆板的制度条文转化为了立体化、可视化的具体操作。

  “平台可实现院庭长对‘四类案件’、重大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全流程和全方位监管,且监管过程全面留痕,系统将自动生成监管报告,并自动加入电子卷宗系统副卷,直接转化为电子档案,完成案件归档。”吉林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忠义进一步介绍,“全公开、全留痕、可溯查的平台线上操作不仅将院庭长的监督管理权置于阳光下进行,也是对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深层次保护。”

  2019年11月,平台初步建成并在吉林市两级法院试运行,采取“静默式”监管方式,实现院庭长监督管理工作全程上网、流程监管、数据留痕、智能统计、阶段公示等多项技术应用,起到了较好的监管效果,有效提升了案件网上监督管理水平。

  平台已于今年2月11日在全省法院全面推广应用。截至目前,系统自动识别案件12893件,确认监督管理案件5171件,确认监管率为40.11%,实际监管率达97.85%。

  这一平台的上线使用既实现了审判监督管理方式由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监管的转变,也极大程度地保证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控权有据、监管到位。

  创新机制,激活责任倒逼的监管力量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

  为增强院庭长依法依规履职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快推动审判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往实里做,往深里走,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履职评价机制及时建立,对综合考核评定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全方位规范。

  履职评价采取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吉林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平台自动采集院庭长个案监督数据,并结合院庭长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对院庭长履行“四类案件”等个案监督及其他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在履行个案监督管理职责中,规定院庭长以“线上监管为原则、线下监管为例外”,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信息在监督管理平台全程留痕,同时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即确认监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监管意见。具体可采取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审核审理报告、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检索报告等方式进行。

  对全省各级法院院领导和庭长的履职评价实行分级考核,采取月度统计数据、季度分析通报、年度整体评价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并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纳入年度审判绩效考核工作范畴,设定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考核指标,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强化结果运用是考核评价的灵魂,全省各级法院拟建立院庭长履职评价业绩档案,将履职评价情况作为业绩考评、评先选优、提职晋级、法官惩戒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以此进一步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倒逼院庭长切实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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