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识黑恶案件“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2020-07-13 10:22: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董凯友 张伟
 

  切莫让“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成为“打财断血”的肠梗阻,黑恶势力藏匿财产的“隐身衣”,不作为、懒作为的“挡箭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决胜年之际,人民法院组织刑事审判、执行等部门成立“打财断血”专班,对生效裁判文书中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等一律移送执行,有力地斩断了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剥夺了其再犯能力。

  实践中,笔者发现,与罚金、没收财产一般能够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表述不同,对黑恶势力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大多笼统表述为“予以继续追缴”,而无具体金额,影响了“打财断血”的实效。究其原因:一是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不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唯一因素。如黑恶犯罪常见类型开设赌场罪,既可以通过违法所得即抽头渔利数额,对黑恶犯罪分子定罪量刑,也可以通过赌资数额、参赌人数来实现定罪量刑。倘若公诉机关选择依据后者指控,违法所得金额的核查往往会被忽视;二是笼统表述更加“便捷”。特别是查扣在案的财物较为庞杂,权属界定存在争议时,笼统表述更加保险,不宜“犯错”,这在没有具体被害人的案件中,尤为明显。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由于上述原因,刑事判决中违法所得难以明确到具体金额或具体实物,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在个别案件中异化成“不予追缴”。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能停留在“宣示”上,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城拔寨,即将迎来决战决胜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应当树立“打财断血”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补齐短板,推动长效长治机制建设。切莫让“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成为“打财断血”的肠梗阻,黑恶势力藏匿财产的“隐身衣”,不作为、懒作为的“挡箭牌”。

  要树立指控违法犯罪和查证违法所得“两手都要硬”意识。改变刑事司法程序关注点过于集中在定罪量刑,忽视违法所得证据收集、举证、质证的惯性思维。侦查阶段未收集此类证据,或者证据虽已收集,但庭审中公诉人忽略对相关证据出示的,审判人员要合理驾驭庭审,引导法庭积极调查违法所得。司法人员应统一思想,谨防违法所得从一开始就未列入侦查、庭审审查范围,导致查不清、判不明。

  要树立甄别“黑财”精准追赃意识。违法所得数量大、种类广,总金额难以核算,特别是存在权属争议时,采取“鸵鸟战术”,判项笼统写作“继续追缴”,只是将矛盾推给了执行部门,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而执行部门无所适从又必然找上门来。查清写明违法所得是繁琐艰巨但却必须完成的法律工作和政治任务,晚做不如早做,做粗不如做精。审判人员既要党性过强,敢于自我加压,又要业务过硬,把甄别“黑财”、精准追赃的要求顶在前面,要通过引导证据收集、驾驭庭审,使得违法所得查得明,权属辨得清,由此奠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清写细的决心、信心和底气。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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