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法院对一虚假陈述者罚款2万
2020-07-13 14:08:08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胡萱)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执行复议案件,认为被执行人汪某虽提供收条但并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应当依法受理。并对在听证阶段作虚假陈述的汪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汪某(男)和李某(女)之前是一对夫妻,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二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约定男方以现金方式向女方支付29万元。之后,因汪某一直未支付,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并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案件受理之前,汪某向法院提交了一张李某手写的29万元收条,称钱款已支付。

  原来在二人离婚后,因汪某多次纠缠许诺复婚和考虑子女抚养等,李某写了一张收条给他,但因汪某未兑现承诺引发纠纷。直至申请执行,李某并未收到钱款。

  一审法院认为,汪某已提供李某亲笔所写的29万元的收条凭证,已支付完毕相关款项,故以不符合受理立案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李某的执行申请和之后提起的执行异议申请。李某不服,向湖州中院申请复议。

  二审中,法院围绕29万元收条的真实性和是否实际履行进行了两次听证,发现收条的确为李某亲笔所写,但汪某所述支付给李某钱款的时间、数额与款项来源均与其之前的陈述存在矛盾,存在虚假陈述。

  湖州中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0月10日,李某向汪某出具29万元的收条,但汪某并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和向李某支付相应款项。李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应当依法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裁定撤销一审执行异议裁定,受理李某的执行申请。对汪某在执行复议听证程序中作虚假陈述的事实,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万元。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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