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中院对伪造证据人员开出2万元罚单

2020-07-23 09:40:04
 

  中国法院网讯(黄薇 宋迎娟)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时,依法对通过伪造证据来逃避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原告及第三人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同时判其败诉。

  2018年11月,姚某二所有的一套房屋因借款纠纷被法院查封,其女儿姚某一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认为诉争房屋归其所有。诉讼中姚某一提交其与姚某二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记载日期为2017年7月24日,欲证明其于2017年7月与姚某二签订协议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房款。

  但该《协议书》经鉴定,签名等手写部分形成时间均在2018年1月之后,该行为明显系倒签协议。当合议庭指出该案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后,姚某一、姚某二不仅拒不承认错误,仍找各种借口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萍乡中院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依法对姚某一、姚某二作出处罚2万元罚款的决定。

  法官提醒:公民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会被法院依法罚款、拘留,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害人民法院审理的,根据今年5 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如构成犯罪,则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自觉敬畏法律,守住诚信诉讼的底线。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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