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行贿人黑名单”的反腐力量
2020-08-05 09:28: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江德斌
 

  前不久,湖南省纪委监委发出通报,该省13家企业、36名个人被列入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一批“黑名单”。自名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上述企业和个人将受到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等联合惩戒措施。

  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和信息查询平台,被称为行贿者的“黑名单”。2002年初,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推出“行贿人黑名单”,向有关单位提供以行贿记录查询为主的诚信咨询服务。2012年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各地纷纷将其作为反腐利器,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行贿与受贿一体两面,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的催生剂。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竞争的环境,行贿者破坏了公平原则,其依靠贿赂打通关节,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行贿者的根本目的在于获益,其付出的财物乃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回报。尤其在特殊行业,相比行政罚款,取消行贿者的市场参与、资质吊销、评级下降、关闭融资通道等举措,使其无法继续参与这些市场行为,能让失信者、行贿者更有切肤之痛,从而有效遏制腐败行为,打击商业领域的腐败交易活动。笔者建议,要想更大发挥黑名单的反腐效力,现阶段还需打破行政部门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互通,并借助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对行贿者的信息数据进行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环境,遏制贪腐行为。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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