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理需兼顾
2020-10-28 09:46: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金清人民法庭庭长 蒋来

  日升月落,春去秋来,不觉间,这已是我办案的第12个年头。今年8月的一起跳河死亡案件,是我这么多年来所经办案件中内心最为挣扎的一起。

  张飞、马昆、杨洋三个“00后”小青年是朋友,某日张飞因和女朋友的情感问题而情绪低落,三人相约吃晚饭,席间喝了不少酒。张飞言称要去跳河,马昆、杨洋则认为他酒后胡言,不以为意。后杨洋提前回家,张飞、马昆至深夜离开饭店。经过一条河时,张飞再次声称要跳河,走至桥面,与马昆隔着20米左右,给女朋友发完最后一条微信,大喊一声“马昆,你看我”后纵身跳河。据路面监控显示,马昆在张飞跳河后一分钟内未有任何行为,亦没有报警、没有呼救,过了一段时间才开始求助过往行人并报警。后张飞溺水死亡。张飞家人向法院起诉马昆、杨洋,要求赔偿张飞死亡的全部损失。

  本案中,张飞并非饮酒死亡,而是因自身情感问题跳河,故作为同桌同饮人没有基于该方面的法定赔偿义务。而从危难救助义务看,目前法律并未规定一般公民的救助义务,未将救助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马昆对张飞并没有侵权行为,张飞的跳河自杀结果与马昆的系列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从法律角度而言,原告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但从道德层面看,即便马昆是一个路人,社会道德也鼓励其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马昆在张飞跳河后一分钟的黄金时间没有任何救助行为,若判决马昆无需赔偿,那么会对社会大众产生我们所不希望的价值导向。在这样的冲突下,如何抉择?

  为寻求突破口,我们对马昆和张飞的家庭都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一方面本着理解与同情的心态,与张飞家人积极沟通,向其阐明法律上的责任问题。另一方面从补偿的角度,我们与马昆的父母深入交谈,使其体谅原告的悲痛心情,并劝导应教育子女学会担当,避免年岁渐长后回忆起这件往事时自责后悔。

  调解工作从下午两点半一直持续到晚上八点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马昆补偿张飞死亡的部分损失,案件结案。

  法理与情理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情理是法理的基础,反映大众朴素的情感体现;法理超越情理,是情理逻辑的升华与总结。法官除了依法作出裁判以外,还需承担起积极引导社会价值导向的责任。因为我们办理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是公众的价值观,是人民对于法治的期待,这也是我作为一名法官的初心。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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