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落地生根
7月1日起中、基层法院院庭长不再审签未直接参审案件
2017-05-15 11:12: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来,5月11日,内蒙古高院又在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召开全区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系列部署要求,总结交流试点法院工作经验做法,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

  会议指出,近年来,内蒙古高院着眼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指导试点法院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在健全制度体系、审判资源配置、审判模式建立、办案质效提升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明显成效。试点法院两年多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其经验做法完全符合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党委的改革要求,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展示了实践成果,提供了操作样板。各级法院一定要以更加坚定的改革信心、更加坚强的改革信念、更加坚韧的改革毅力,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夺取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胜利。

  会议强调,各级法院要从讲政治、讲看齐的高度抓改革、推改革,坚定不移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特别是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始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党委的具体要求上来,统一到高院党组的统一安排上来,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出偏差。要充分认识到改革是大势,早改早受益、早改早主动、早改早适应,不断提高参与改革、适应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勇做改革的实践者和排头兵。

  会议要求,全区法院要紧紧扭住重点环节和关键问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推进全区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生根。要切实解决好审判团队组建、审判长选任、院庭长办案、审判管理监督、未入额法官的使用和安置、错案责任追究等20个重点问题,推动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中、基层法院从7月1日起,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本人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而改由审判长签发,真正把“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