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租用被查封厂房 速递公司负责人被拘留
2017-07-21 09:00: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古林
  明知是已被法院查封并即将拍卖的厂房,江苏省南通市一速递公司仍租来用于经营日常的速递业务,在法院向其发出迁出公告以后,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仍未能腾出该厂房。7月17日下午,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决定对速递公司罚款10万元,对公司具体负责人朱某予以拘留十日。

  2015年5月,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南通中院判决被告云通木业(南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如被告未履行,则原告有权对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的抵押物(即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43组的厂房和土地),依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云通木业未能自觉履行,南通中院遂裁定将被执行人云通木业名下的厂房及相应的土地进行查封后,进入评估和网络拍卖程序,并在该厂房多处显眼位置张贴了法院相关公告。

  然而,就在法院发出拍卖通知,准备拟于今年7月20日对已查封的云通木业厂房和土地进行网络拍卖时,执行法官接到举报称该厂房已被南通一家速递公司占用。今年6月12日,法院在厂房多处墙面张贴迁出公告,并找到该公司具体负责人朱某,明确告知这是法院查封房产,任何人不得侵占,并限令在7天内迁出该厂房,但该公司在期限满后仍未搬出。

  此后,执行法官再次上门找到朱某,告知逾期搬迁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并作了谈话笔录,但该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腾出厂房。于是,法院将该公司负责人朱某传唤至法院接受调查。

  法庭上,朱某辩称,一个月前,他们公司和一个徐姓商人口头协商租了这个厂房,并向他交付了20万元租金,并称徐姓商人的老板和云通木业存在经济纠葛。

  南通中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速递公司擅自占用被执行人名下厂房,经法院多次通知仍未搬迁,已构成妨碍执行行为,且情节比较严重,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经院长批准,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