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冤案的调查不应"讳莫如深"
2005-05-30 14:28:03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蔡方华
  潘余均自缢身亡,彻底打乱了佘祥林杀妻冤案的纠错程序。身为京山县警界的骨干,曾经参与对佘祥林的讯问,如今又在接受有关方面的调查,潘余均所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但是,潘余均到底为什么要自杀,又为何在自杀前血书“我冤枉”,仍然让人感到扑朔迷离。媒体披露,由于担心有关方面会将潘余均的遗体“强行火化”,潘余均的亲属不得不于昨天接受火化的要求,这一情节又为潘余均的自杀增添了更浓重的悲情色彩。

  佘祥林被平反已经一月有余,湖北有关方面一直紧锣密鼓地进行错案调查,专案组对当年参与办案的28名警察进行了摸底,“大名单”上的7个人还被叫到武汉“谈话”,应该说,错案追究体现了相当的力度。但是,让舆论界普遍感到困惑的是,错案追究的过程始终处于“讳莫如深”的状况之中,对于这样一个惊动世人的重大冤案,专案组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始终没有面向全国媒体召开正式的新闻发布会,没有向公众传达错案追究的进展,也就是说,这个纠错的过程没有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正是由于这种隐秘性,当潘余均自杀的事件发生之后,专案组一时处于相当被动的局面,人们无法不对纠错的公正性产生疑问。潘余均亲属的担心,也正是公众的疑虑:潘余均会不会成为“替罪羊”?如果不能澄清这些疑问,错案追究对司法进步的贡献就无从谈起。

  正如佘祥林本人所说,当年办错案件的并不只有刑讯逼供的警察,还有检察院和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公检法“拧成一条绳”的合力,一个冤案是很难成为“铁案”的。除了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之外,重口供轻证据的司法弊端、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闭门办案的审判制度也都负有责任。所以,反思佘祥林的冤案,就不仅要追究当年办案警察的责任,还应该深刻检讨京山县整个司法系统,甚至可以说,错案追究的目的并不只是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更要寻找司法系统的漏洞,完善司法制度,恢复公众对于法律的信心,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类似冤案的发生。假如抱着这样的目的去纠错,就不应该担心让公众了解纠错的程序、细节和进展,假如纠错的目的不是遮羞、救火而是建设性的,就不该发生潘余均自杀这样的扑朔迷离的事件。

  潘余均的死令人惋惜,但他的死不应该让错案追究的过程终止,而是要督促这个纠错程序公开化、司法化和正常化。对于错案调查的进程和潘余均的死,有关方面有必要尽早作出“官方说明”。(原载:《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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