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看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
2005-07-21 15:41:29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顾勇华
  ●如对荆门的教训就事论事,在很多司法同行看来,那样的“低级错误”根本不可能在自己身上重演,其实不然

  ●“惩治坏人”这样的“正确”观念,一旦与司法工作联系起来,无形中就在检验“司法观念”有没有成为司法机构的自觉意识。在规则严格、程序周密的司法环境下坚决“惩治坏人”,结果必定是坏人受到惩治;反过来,“惩治坏人”的冲动左右了“司法观念”的冷静,就埋下了冤案祸根

  在前天召开的“湖北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上,荆门市委政法委就佘祥林“杀妻”冤案首次公开了总结教训。

  这份可视为公开检讨的材料,分析不可谓不深刻。比如,在座谈会上公开发放的一份材料说,“通过调查、反思和剖析,佘案的发生,尽管有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客观因素,但我们认为,更多的是执法办案中的诸多主观原因”;又如,把错误具体归为3条:首先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其次是监督乏力,制约不够;再次是执法主体素质不高。此外,还讲到当时办案人员承受的“民愤”压力,等等。总结的教训也有5点,即“从领导的角度看”、“从工作的角度看”、“从法律的角度看”、“从队伍的角度看”、“从监督的角度看”,一一细说教训之所在。

  从佘祥林“杀妻”冤案首次公开披露到如今,社会舆论一直愤愤然于相关办案人员草菅人命的恶劣行为,相信这份反面教材今后还会被反复提起。不过,读罢荆门的教训总结,觉得要杜绝类似事件重演,光谴责还不够,不妨对这个反面的材料,作一番“正面”的观察。

  所谓“正面”,决非为办案人员的错误作辩护,而是说有些错误的发生,往往有“正面”的原因在起作用,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荆门一地。

  比如,为什么办案中常常出现“有罪推定”的问题呢?这一从法律的意义说是不正确的行为,从社会的意义上说却可能是另一种样子。多年来,一个人只要被公安局抓起来了,就会被认为是个“坏人”。随着法制建设推进,有些说法开始改变了,“抓住罪犯”也改称为“抓住嫌疑人”,可是,作为一种曾经“毫无问题”的不正确观念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直到现在,一个人即使三呼冤枉,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你要是好人怎么会被抓起来?”而不多怀疑是不是错抓、错判了。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司法人员“惩处坏人”的冲动就很可能压抑司法公正的冷静,“有罪推定”也就难免了。

  再如,为什么司法工作会不时受到来自权力方面的干预呢?这一有违法律原则的行为,如果确实不属以权谋私,则很可能是“加强领导”的误用,其实,规则严格、程序周密的司法工作与通常意义上的“有力领导”究竟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不仅在过去,如今也还大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要是对荆门的教训就事论事,在很多司法同行看来,那样的“低级错误”根本不可能在自己身上重演。如果借用一句司法术语,从“正面”对荆门作一番“无错推定”的时候,就会发现,一些在通常情况下被认为是“正确”的观念,如“惩治坏人”、“加强领导”等等,都时刻在检验“司法观念”有没有成为司法机构的自觉意识。在健康的法制环境下坚决“惩治坏人”,结果必定是坏人受到惩治;反过来,“惩治坏人”的冲动左右了司法工作,就埋下了发生冤案的祸根。(原载:《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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