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余均为何失去法律的救赎?
2005-05-30 14:28:56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王琳
  佘祥林的11年牢狱之冤,在机缘巧合之下沉冤得雪。潘余均3天的隔离审查,在无形或有形的压力之下自缢而死。

  11年前,只是一名普通刑警的潘余均在当年的佘祥林案专案组名单中排名最末。11年后,已是巡警大队副大队长的潘余均成为另一个佘祥林案专案组7人“大名单”中的一员,只不过,这次的身份变成了被调查者。这一切,足以令人感叹世事之无常。

  然而时空在变,身份在变,法律在变,“专案组”没变———变的是人员的组成,不变的是名称;变的是调查的对象,不变的是非侦查机关借身“专案组”而获得法外调查权。

  据报道,潘余均是被省纪委工作人员带走的。所谓“佘祥林案专案组”,系由“湖北省纪委牵头、湖北省检察院参与组成”。纪委带走的谈话人员,“通常被接到武汉的一处招待所内”。“省纪委人员六个人一组,三个人与被询问者进行谈话,三个人对被询问者进行看护”。而所谓“谈话”,实为“隔离审查”。

  我们于司法职能的混同曾经有过惨痛的历史,公安、检察与法院虽然机构独立、职能各异,但在打击犯罪上,却往往被从政治的高度要求统一步调,拧成合力。因而,公、检、法制度设计中的“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事实上成了“多讲配合,少讲制约”。“公检法联合办案”或“政法委组织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一度令我们耳熟能详。我们用一件件冤案的平反昭雪才逐渐换来了对“先定后审”的反思,我们用一个个鲜活个体被合法剥夺了的自由才艰难获得了对“程序正义”的尊重。然而,以往每一宗个案所推动的点滴进步,都未真正触及对于司法职能混同的反思。

  在业已披露的事实中,佘祥林的“杀妻”之冤,与当地政法委的协调不无关系。然而,因为程序在法律之外,虽至为关键却无从救济,也无可究责。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具体经办人员固然应对佘案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作为责任人,即便他们有重大的职务犯罪嫌疑,他们也应拥有嫌疑人的全部权利———作为公民的潘余均的诉讼权利,不因其警察身份而于法律之外增添一分,也不因其涉嫌引人注目的佘祥林案就减少几许。

  潘余均们应该成为法定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他们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同样应被推定为无罪,对他们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样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潘余均们的压力应该在公开且可兹预期的司法程序中,得到法律的救赎。

  佘祥林活着,无罪蒙冤的佘祥林应该活着,在与体制化抗争11年之后仍然保有强烈的恢复清白的希望令人感动也引人唏嘘。潘余均死了,不堪压力而自缢的潘余均本可避免一死。如今,该追问与反思的是缠绕在11年前的佘祥林和6天前的潘余均周遭那挥之不去的无形压力,以及产生这压力的有形之源———法外程序。(原载:《东方早报》,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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