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难的成因研究及对策
2006-02-07 15:44: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建川 王春红
  以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为内容的“执行难”,一直是严重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乃至全局工作的跨世纪突出难题,其直接后果是大量执行积案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社会稳定,越来越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关注。由于“执行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本文拟从分析协助执行难的原因入手,并提出解决协助执行难的相应对策,从而为解决“执行难”献计献策。

  一、协助执行存在的问题

  (一)无故推拖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列举了各种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而协助执行单位无故推拖协助执行,在实践中是拒不协助执行的主要行为之一。其推拖的主要表现在:1是法院通知协助执行的事项应经上级机关同意或经上级机关事先核准;2是经办人不在,无法协助执行;3是被执行人帐上无款,无法协助执行。

  (二)协助执行单位与被执行人串通,逃避法院的执行。

  (三)自制规定,限制执行。有些单位、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从本部门局部利益出发,制订部门规定等制度,从而拒不协助的。对要求其协助执行则以此而推诿、拖延或拒绝协助执行;更有甚者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滥用职权,非法干预执行。

  (四)无视法律,藐视法院。部分单位对要求其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以种种理由拒绝签收,对执行人员的再三解释听不进,我行我素,藐视法院的执行行为,从而拒绝协助执行的。  

  二、协助执行难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民诉法、若干意见、若干规定都分别对有关单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义务和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个人协助执行的义务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除若干意见第291条和若干规定第58条就“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规定了个人协助执行的义务和过失致该财物、票证被毁损或灭失以及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该财物或票证其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外,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而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需要个人协助执行的事项经常且普遍存在,而个人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情形也不少,但法院却对这样个人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无可奈何。

  (二)法院制裁不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第、第10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4条的规定,有关部门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法院可视情节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并且罚当其罪的并不多。由于办案人员多不熟悉专业(如金融)业务,即使明知对方舞弊,但却因抓不到证据而无可奈何。有时虽然掌握了确凿证据,也往往因对方托熟人、找关系或者领导干预,只是批评教育一番,让责任人赔礼道歉、纠正了错误了事,没能认真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由于法院制裁不力,难以使法律发挥威慑作用,客观上纵容了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因此,个别银行有恃无恐。

  (三)协助单位有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社会执行协助意识差。有些单位对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了解较少,法律意识差,对法院要求其依法协助的义务不理解,不配合,认为案件与自己无关,而拒不协助的。从总体上,我国尚没有形成执行全社会一盘棋的格局,各部门各自为阵,没有执行协助意识。

  三、解决协助执行难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民诉法应比照单位协助法院执行的内容规定公民个人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义务和拒不协助执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人民法院在要求公民个人协助执行和对拒不协助执行行为进行处罚时有法可依。同时,还应当立法加大对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从而在立法上为解决协助执行难提供保障。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水平。在法律、法规逐渐健全的市场经济社会中,要加强普法宣传,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进行法制学习,增强其法律意识,使其懂法守法,逐步形成以抗拒、阻碍、干扰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为荣的法制氛围。

  (三)加在对不协助执行者的制裁力度。对拒不协助执行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为确保协助执行的顺利进行,在执行中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确保协助执行的顺利进行。

  1、在执行中对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执行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慝财产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行为人,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不协助执行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同时还可以向监督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即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人员法院调查取证;银行、信用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协理有关产权证明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它财产的;其他不协助执行的情况。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在金钱给付执行中,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执行并造成执行款项或财产被转移的;对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法院冻结的款项,致使冻结款被转移的;对此法院可向其发出通知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责令期限内未能追回的,法院应当裁定该单位或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对其实施强制执行。对有关单位收到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该单位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企业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法院应裁定该企业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对其实施执行。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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