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查封车辆应变卖还是拍卖?
2006-05-30 08:58: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卫亭
  案情:

  申请执行人:于某

  被执行人:吕某

  于某与吕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判决结案,但判决书生效后,吕某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于某的申请立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但吕某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法院遂委托评估部门对在案件审理期间查封的被执行人吕某的小型客车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被执行人吕某申请对该车予以变卖,申请人亦表示同意。法院依法将查封的吕某的小型客车予以变卖。

  评析:

  对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委托拍卖;二、组织变卖。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该查封车辆应予拍卖。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的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第49条第1款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及时钱物两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所以,根据以上规定,该查封车辆应予变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本案所查封的车辆应予变卖。人民法院的职责是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不能仅仅理解为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权利人,同样也应包括被执行人。对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时变卖比拍卖所得的价款会更多,而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却比拍卖要少。

  本案中,如果采取变卖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来说既减少了拍卖费用又能使得所卖价格可能高于拍卖价,表面看对被执行人是有利的,实际上同时也更好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因为节省了相关费用等于相应地增加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能力。鉴于此,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车进行了变卖,从而更快更好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