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设想
2006-10-11 11:37: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邱新华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出台以后,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民主化的重要形式,理应参与到执行程序中。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法理思考

  1、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增添了司法民主的色彩。人民陪审员之所以未能参与到执行中,可能有这么两个因素,一个是人民陪审员引进过程中对国外法律制度的误读,在国外执行程序中,之所以没有人民陪审员的身影,主要是因为,或着整个诉讼制度中就没有人民陪审员制度,如我国台湾地区;或着执行被认为行政权的一部分,而采取了独立于审判的做法,有的国家采用了社会化的方法解决执行的问题,比如德、日、法,有的国家主要依靠警察力量来解决执行的问题,比如美国。在这些迥异于我国的强制执行制度中,根本没有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另一种原因是,认为人民陪审员主要是为了防止司法擅断而存在,而将司法又作了狭义的界定,就是司法就是审判,并不包括执行,于是将人民陪审员的功能限制为参与审判。

  实际上虽然存在执行权的司法权和行政权之争,但是毫无疑问,在我国目前还是将执行纳入到司法程序中,执行由法院执行,执行中的争议由法院裁决,审判和执行是法院的两大职能之一,而法院是司法机关,执行的司法权性质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作为防止司法擅断重要法律制度,人民陪审员引入执行中无疑会增强司法的民主化。而且大量的裁决行为,更涉及到司法的问题,有利于去除专断色彩,增加非专业的平民化视角。

  2、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为执行监督打下良好的基础。目前的执行中存在的最大问题,莫过于缺乏监督。纯粹的审判行为,往往存在多种多重的司法救济手段,比如上诉审、再审制度等,而单纯的行政行为要受到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的审查。我国强制执行制度没有设置这样的监督和救济制度,除了信访这种非诉讼的途径以外,似乎没有其他的途径。而这也是我国涉诉信访中,涉及执行的信访能占到80%左右的重要原因。人民陪审员如果能够参与执行,实际上就是让人民群众直接对执行进行监督,能够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司法知情范围,有利于对法官进行监督和制约,是事中监督的一个极好的手段。

  3、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有利于增加执行的公信力。执行难问题的一个症结在于执行的公信力问题。毋庸置疑,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存在严重不足,这是导致司法工作中案件申诉信访多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执行难一个重要因素。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有利于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人民陪审员的参加无疑会增加执行部门的公信力,就会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执行工作、配合执行工作的大环境。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具体制度设计

  1、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案件范围

  由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和参与审判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因此,完全可仿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范围,即一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执行案件; 二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的案件。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采取由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各自选择一名陪审员参与执行,以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可信度。

  2、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职权。人民陪审员应该同执行法官一样具有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因此,人民陪审员可以随同执行员执行案件,同时,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

  3、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费用承担。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有关费用由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承担。

  4、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地位。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执行中应该同执行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应该实行合议庭工作制度,在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应该同执行员具有同等的权利。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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