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司法和谐 维护司法公正
2007-01-29 15:55: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兴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构建和谐,与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各项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目标的实现。彰显司法和谐,维护司法公正,要注重以下六个方面。

  一、坚持人本司法,强化便民服务意识

  彰显司法和谐,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了解和认识基层群众的诉讼能力和诉讼需求,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困难,切实落实各项便民诉讼措施:一是积极做好诉讼指导工作,认真落实诉讼须知公示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调解建议制度,为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指南,全面向当事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与义务;积极推行以案释法、判后答疑制度,增强判案的说理性,对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解释,明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在不涉及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充分告知当事人诉讼的进程,耐心细致解答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使当事人明白法理和情理,服判息诉。二是要建立便捷立案和申诉的工作机制,设置立案大厅,设立导诉台,专人负责引导当事人办理诉讼事务,实行信访申诉限时回复制度,完善信访、申诉接待工作;人民法庭可以直接立案,为当事人递交诉状、交纳诉讼费等提供方便,尽可能实行一站式服务;畅通申诉渠道,防止对当事人的申诉上访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对符合条件且属于本法院管辖的申诉案件及时受理,努力打造便民诉讼的宽松环境。三是要努力缩短办案流程,继续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进一步探索小额标的争议案件的速裁工作机制,推行巡回审判制度和二审、再审书面审理制度;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在当事人自愿,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四是要充分关注困难群体的司法需求,对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诉讼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措施,尽可能地帮助他们寻求律师等多方面的法律援助;建立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基金,重点用于那些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却因司法裁判功能的有限性和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使其损害得到填补、导致生活极度艰难的困难群体。五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拓宽解决“执行难”的途径,推行执行过程公开,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的方法和程序,规范执行款物收付登记制度,决不允许迟延给付,决不允许截留、挪用,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方权利。

  二、坚持规范司法,大力加强审判管理

  彰显司法和谐,要按照中院党组提出的“两规范一考评,强监督促公正”的管理思路,完善司法行为规范和法官行为规范,健全司法能力考评体系,落实审判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逐步建立规范司法行为长效机制,在认真落实最高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同时,进一步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在具体司法过程中有必要加以规范的司法行为进行规范,形成较为完善、系统的审判操作规程。二是积极探索更符合法院特点和审判规律的司法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司法能力考评体系,把科学的案件质量标准、案结事了率、调撤率等纳入考核内容,完善与司法能力建设相关的各项制度和考评体系,实现管理平台前移。三是落实办案责任制和审判过错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案件评查机构的职能作用,实行审判过错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形成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系。四是认真做好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全面修订完善目标管理制度与考核办法,细化量化考核内容,促进全市法院整体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五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行全程跟踪,及时督办,加强审判质量效率管理,努力提高法官公正司法、高效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诚信司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是彰显司法和谐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司法的最基本功能。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为目标,以诚信求和谐,在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信访等司法工作各个环节中努力做好调解、和解、化解工作,及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一是充分有效合理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柔刚结合,始终追求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二是正确把握调解和判决关系,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增加和睦团结,降低诉讼成本,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上诉权,坚决避免利用缺席审判、公告送达等制度恶意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工作网络的作用,巩固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创新解决纠纷的方法,注重借助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积极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四是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强与当事人、代理人的勾通与交流,尊重当事人,理解当事人,服务当事人,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通过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协同互动来解决矛盾纠纷。五是拓宽维护稳定的思路,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宽严相济,依法严厉惩罚各类刑事犯罪,同时坚持区别对待,该依法从轻的一律从轻处理,认真做好回访帮教工作,有效抑制和减少影响稳定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

  四、坚持廉洁司法,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法官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司法公正能否得到保障、彰显司法和谐能否得到贯彻。为确保廉洁司法,维护司法公正,要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法律业务、清正廉洁、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才选拔到人民法院的领导岗位;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司法能力,做到能审判,善协调,会管理,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二是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严格法官职业准入,逐步完善“上挂下派”等法官交流制度,探索尝试法官遴选制度,积极推行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拔的制度;不断强化法官职业意识,提高法官职业技能,坚决克服衙门作风,注重一言一行,以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赢得群众信任。三是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积极争取党委的关心和支持,落实从优待基层、从优待一线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法官编制不足问题,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认真落实法官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以及其它培训的计划,积极倡导法官自学和主动钻研法学理论、司法实务,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四是加强司法廉政建设,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建立科学的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自身的监督制约作用。认真落实法院队伍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制度与工作部署,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规定,健全和完善领导一岗双责、廉政谈话、廉政监督、建立廉政档案等制度,规范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关系,健全完善自律机制、惩戒机制、防范机制、保障机制,维护司法廉洁。五是规范诉讼收费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把诉讼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部公开,不得以公正司法需要完善的经费保障为借口,把利益导向法则引入司法活动中,搞利益驱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或者巧立名目加收诉讼活动费。预收诉讼费的超额部分,结案后及时退还当事人,树立廉洁形象。

  五、坚持文明司法,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弘扬司法文明,是彰显司法和谐的重要内容,也是法院管理由低层次走向高层次的必由之路。营造浓厚的法院文化氛围,形成积极向上、文明健康的良好风气,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大兴学习之风,完善学习制度,把是否善于学习作为评判法官是否进取的重要方面,以制度形式列入法院和法官业绩考评的内容,努力建设“学习型法院”,全面提高法官的文化素养。二是大兴调研之风,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理论研讨会、疑难案件分析会,积极开展群众性调研活动,鼓励法官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地总结积累,提高理论水平。三是加强司法宣传,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与权力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渠道之间的关系协调,增加正面舆论效应,改善司法舆论环境。四是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明确各个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切合实际地采取各项措施,推动形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妥善处理人民法院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组织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动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关系的协调,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相互协调运行,共同实现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五是注意协调上下级法院及人民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不同审级法院的功能作用,避免互相推诿或矛盾上交,切实把民事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加强内部协作,切实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各个环节之间、民事与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能够既分工又合作,既制约又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享和谐。

  六、坚持科学司法,积极推进司法改革

  彰显司法和谐,必须遵循司法规律,认真解决现行审判工作体制和工作方式与新形象、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完善法院审判工作格局,不断推进法院各项改革,始终做到与时俱进。坚持科学司法,应该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准确定位和认识司法程序的功能,研究目前社会对法制和司法的特别需求,充分认识司法的局限性,调整司法操作规程,努力探索更为理想、实用的诉讼机制,创新民事调解方式,注重执行和解,合理运用撤诉,注重行政协调,鼓励群众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纠纷。二是注意掌握利益平衡技巧,立足于司法技术层面探析司法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审判效果的统一,妥善处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的矛盾,妥善处理实体公正和程序价值之间的冲突,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解决好部分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决的问题,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创造性地执行法律,正确处理司法权的有限性与群众诉求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程序的严格性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紧急性之间的关系,最大程度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四是构建涉法上访问题防范机制,建立健全信访情况通报制度,完善重大信访情况协调处理机制,加强合作,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实现信访互动,不断增强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不同层面上采取措施,努力解决涉诉上访问题。五是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逐步推广使用电子化、网络化等科技手段,构筑审判管理平台,强化案件管理;构筑司法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构筑法院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平台,为改革管理制度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增进资源共享,提高信息传递速度,节约诉讼资源,方便群众诉讼。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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