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2007-02-28 13:30: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院长 郭玉萍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这一战略思想,既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人民法院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职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着独特的、其他部门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要承担这一历史重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重要性、必要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我国各种关系基本协调,政局稳定,社会基本和谐。但是,在基本协调、稳定、和谐的前提下,也出现了一些值得警惕的新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在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不断提高、不同程度地普遍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人民内部一些矛盾和关系趋于复杂和紧张,存在不安定的隐患、不和谐的因素,影响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如社会差别问题──收入分配差别、城乡差别、区域差别等呈继续扩大的趋势;贫富差距和社会贫困化趋于扩大,社会矛盾突显;社会成员分化和流动问题──阶级、阶层发生分化,一些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产生了,社会成员流动性加大,构成结构重组,呈分化的利益格局,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社会就业问题形势严峻,劳动力供求矛盾紧张;群体性事件问题突发、多发;此外,还有少数领导干部的腐败和官僚主义的问题,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问题,政治思想文化领域内的问题,民族宗教等问题,都引起复杂紧张的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我国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变革的加快,使我们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正确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当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方面,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息息相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让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与实现。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贯彻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保障和服务经济发展,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仅是职责所在,也是应当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和谐社会进程中认清形势,明确职责,找准定位,发挥作用,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切实增强执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把司法为民要求落到实处,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因此,必须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构建和谐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组成部分,本身就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设置的目的和追求的目标;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本准则,必须通过法治和司法强力的保障和促进才能形成风气,成为社会的正气;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司法就是为社会提供利益受尊重、权利可诉求、竞争有秩序、成果能保护的基本制度;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更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加以维护和保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主要是通过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都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法律进行调整。因此,人民法院必须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发挥人民法院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人民的安康幸福,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积极贡献。

  三、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努力做到司法公开措施进一步完善,公正司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司法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原则是:坚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自觉服务大局,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保证社会稳定,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坚持重视基层工作。

  四、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和谐社会提供高效、优质司法服务

  近年来,我们钢城区法院坚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正确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案件,切实地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改革,促进了和谐社会构建。概括地说,就是牢牢把握宣传、调解、审判、救助、执行等五个关键环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1、搞好法律宣传,让群众知法守法少起纷争。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通过审判实践,宏观把握社会矛盾倾向,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我院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新情况,主动与教育部门联手,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了法律知识宣传活动;针对经济合同纠纷和劳资矛盾日益增多的趋势,在乡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了《经济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和守法自觉性。二是充分发挥派出法庭“巡回办案”作用,通过以案说法,达到审理一案、宣传数法、教育大片的效果。该院在派出法庭推行“巡回办案”做法,坚持常年进村入寨,深入田间地头现场调解纠纷、审理案件。三是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册等形式,将法律知识送到机关、厂矿、学校、农户。从而净化了社会风气,减少了矛盾纷争,从源头上遏制了违法犯罪和侵害他人权益的现象发生,促进了社会和谐。

  2、抓好审判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积极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确保社会治安稳定。近年来,我院结合全区社会治安形势,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突出打击重点,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对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双抢”、盗窃、以及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坚持贯彻依法从重从快和“稳、准、狠”的方针,与公安、检察机关紧密配合,快审快判,从严惩处。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00件,依法判处罪犯868人。在“严打”整治斗争中,我院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严格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依法办案,宽严相济,对罪行严重、不思悔改的首犯、主犯和累犯,依法从严惩处;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罪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二是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认真审理了离婚、继承、子女抚养、赡养老人等各类婚姻家庭纠纷,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审理了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相邻关系、劳动争议等纠纷案件,调节社会关系,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切妥善处理了土地征用、城市拆迁等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涉及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利益的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以及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确保案件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近年来,我院审结各类民事案件8000余件,妥善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

  3、注重诉讼调解,将矛盾冲突降至最低限度。在审判实践中,我院不满足于简单的断案,而是尽最大努力实施诉讼调解。通过调解结案,大大缓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将彼此间的矛盾控制在最低限度,有效避免了诉后积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近两年来,全院民商案件调解结案率达79%,今年1至11月份,调解结案率上升到82.5%。

  4、落实救助政策,为困难群众撑起一片天。针对案件当事人中困难群众较多的实际,我院倾情关注社会困难群众,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无钱者打得起官司、有理者打得赢官司。对赡养案件的老人、追索人身伤害赔偿金的受害人等困难群众,只要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和立案手续,共实施司法救助案件71件,减缓免交诉讼费36.54万元。如:里辛镇卢老汉,老两口都九十多岁,住在村头大桥下,无处居住。老两口诉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我院免收一切诉讼费用,承案法官自己买了面粉、花生油等物品,登门看望老人;到村委会座谈,为老人解决了房子问题,案件审结后,其儿子将老人接回了家,我院又多次登门回访。此案被《山东法制报》、《莱芜日报》等报刊报道,社会效果很好。

  5、强化司法执行,使诉讼案件尽快案结事了。一是推行“执行110”制度。法院执行局与法警队实行联动,统一调度,做到一有举报就能及时出警,把握时机。二是推行“执行名片”制度。在执行案件立案或送达法律文书时,随案向执行当事人发送统一印制的执行名片,加强执行法官与执行当事人的联系沟通,及时获取有利于案件执行的信息。通过名片所留的举报电话,当事人还可向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工作不力或故意不作为的执行法官。三是推行“易人执行”、“交叉执行”制度。对因措施不力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执行目标的,采取更换执行人的办法,避免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法警队之间交换案件执行,实行审执分离,促进执行到位。近年来,我院各类案件执结率都在94 % 以上。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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