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和谐新农村提供高效司法
2007-03-01 09:42: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肉孜·司马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人民法院必须适应新形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

  新疆多民族聚居,人民法院唯有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尽心服务各族农牧民群众,才能改变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不断缩小民族地区与全国的发展差距;才能确保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和谐的大好局面。应当认真建立信访工作新机制,严格执行定期接访、首问负责等制度,消除涉农信访隐患。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接访、谁落实的责任办法,对所有立案信访实行定案件、定措施、定人员和领导包案的“三定一包”责任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信访案件回告制度,对查结的信访案件,将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处理结果向当事人反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建立信访工作互动机制,将存在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诉讼案件及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全力做好维护稳定工作,谨防因处理不当引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事件。

  各级法院切实发挥审判工作定分止争、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积极寻求化解矛盾的最佳方式,强化诉讼调解和司法协调功能。将诉讼方式与思想教育、行政处理、人民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多渠道、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对属于司法范围内的问题,及时负责地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严禁拖拉;属于司法范围以外的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依靠多方力量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居住的牧区条件艰苦,诉讼困难。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牧民的利益诉求,认真处理牧民放牧、转场、定居等环节产生的纠纷,为他们的生产、生活营造安定祥和的良好氛围。

  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建立和完善便民举措,真心实意为广大农牧民群众服务,依法保护他们的诉讼权利。认真审理好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多发性案件,促进家庭邻里和睦。认真审理好土地承包等群体性纠纷,努力化解因补偿费分配不公、拆迁安置不当等引起的矛盾纠纷。对赡养、抚养、追索劳动报酬、交通事故及工伤事故赔偿款等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各族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将便利和服务群众作为人民司法的最高目标,从起诉立案抓起,加大诉讼指导力度。立案前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关系简单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的口诉立案,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坚持向当事人发送《诉讼指南》、《诉讼、执行风险提醒书》,让他们了解具体的诉讼权利、义务和程序。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对农村“五保户”一律免交诉讼费用,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一律缓交诉讼费用,保证农牧民群众打得起官司。基层人民法庭要继续采取固定立案点、巡回立案等方式,实现直接立案。条件较好的地区,要实行联网远程立案。采取定期开庭与定点开庭相结合、巡回开庭与就地办案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发挥“马背法庭”、“巴扎法庭”的优势,方便各族农牧民,增进农村牧区和谐发展。

  要不断提高司法宣传的影响力,采取巡回审理、公开宣判、法律咨询、法律讲座、印发典型案例等形式,广泛开展司法宣传。坚持送法下乡、下牧区,提高公民法律素养。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资买卖、农产品收购等涉农案件,要坚持到案发地开庭审理,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当前,民族地区城乡二元结构更为突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薄弱,农牧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偏低。各级人民法院要肩负起人民司法的重任,坚持司法为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坚持为各族农牧民谋利益,构建和谐,促进团结,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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