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营造司法和谐的环境和氛围
2007-03-01 09:49: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道民
  司法和谐理念是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这一理念是把科学发展观、科学社会主义和构建和谐社会理论与司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而提出的先进理念。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有一个和谐的司法,司法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是构建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提出的一项新要求。无论是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还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都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因此,坚持司法和谐要求人民法院要认真践行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构建和谐的诉讼秩序,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的司法环境。

  首先,要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教育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司法和谐理念,让司法和谐理念入脑入心见行动。司法和谐不仅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在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同样需要坚持这一理念。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只有充分认识和把握司法和谐的实质内含和真正意义,把司法和谐作为自己工作的目标和追求,才能在司法活动中准确适用法律,做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次,要积极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和环境。没有和谐的诉讼秩序和环境,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和谐。审判活动的基本方式是诉讼。诉讼过程顺畅与否,直接关系到审判活动基本职能的发挥,也是对司法和谐程度的一种检验。我们要积极创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切实采取各项措施,推动形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要研究倡导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诉讼与文明诉讼,使诉讼及时顺利完成成为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责任。

  第三,要努力实现司法系统内部以及内部与外部的和谐运行。司法和谐要求一个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各级法院之间要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本职工作,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要注意协调人民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各个环节之间、民事与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共享和谐,既分工又合作,既制约又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要注意各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充分发挥各级法院的功能作用,避免互相推诿或矛盾上交,切实把社会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努力实现人民法院与权力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渠道之间的关系协调,在审判透明和依法接受监督的基础上,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望值与信任度,使司法与社会公众和谐相处,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公信力。

  在倡导司法和谐的同时,一定要摆正树立司法权威和坚持司法和谐的关系。司法权威的树立靠司法的社会效果作基础,而司法和谐的目的正是为司法寻求最佳的社会效果而努力,司法和谐带来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也树立了司法的权威。

  社会在发展,文明在进步。司法和谐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的重大课题,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真正实现司法和谐,一方面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思想和认识,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各界都给予支持。人民法院司法和谐,必将有利于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推向新的阶段,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