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司法和谐 共建和谐社会
2007-03-01 09:55: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尹忠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社会。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强化司法公正意识的同时,牢固树立司法和谐的理念,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始终着眼于和谐,一心谋和谐,全力促和谐。

  所谓司法和谐,是指司法的观念、司法的过程、司法的机制、司法的方式、司法的结果等都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司法和谐与司法公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司法和谐主要是从司法理念、司法方法、诉讼秩序、工作作风、办案效果等方面来强调司法工作的价值取向,而司法公正主要是从司法的具体程序、实质内容和客观标准上来反映司法的本质要求。司法和谐是司法公正的深化和发展,是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不论是判决、调解还是其他结案方式,都应以公正为基础。因此,既不能以公正排斥和谐,也不能以和谐取代公正,而是要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以司法和谐开拓司法公正的新境界,以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和谐健康发展。

  坚持司法和谐,必须以和谐理念指导司法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把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寓于具体审判执行工作之中,使法院工作始终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同心、同力、合拍、同步。二是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人民群众把发展的共识和要求凝聚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上来,把人民群众的创造热情和创新能力集中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三是坚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最大程度地做到审判程序公正、实体裁判公正、司法形象公正,以司法公正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四是坚持用正确的稳定观指导法院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更大的背景和更高的目标中去研究部署,全面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推动社会实现全面、动态、可持续的稳定和谐。五是坚持把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保证,以良好的制度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健康开展,保障人民法院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坚持司法和谐,必须紧紧围绕和谐社会建设大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充分发挥司法工作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长期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暴力犯罪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二是充分发挥司法工作解决矛盾纠纷的职能,审判处理好各类民事、行政、执行和信访等案件,运用司法手段协调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工作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大力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积极参与经济社会的综合治理,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始发状态。

  坚持司法和谐,必须努力建设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职能作用。一是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和建设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要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努力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的权威。二是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充分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和优势,并积极推行委托工会、妇联调解等做法,注意加强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三是进一步落实司法便民、利民的工作措施,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采取措施,为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四是进一步创新司法的方式方法,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将司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尽可能使办案方式、裁判结果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努力实现定分止争、胜败皆明、案结事了的目标。五是进一步建立和谐的诉讼秩序,妥善处理好法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各工作环节、上下级法院以及人民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保证诉讼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促进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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