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
2007-03-01 09:57: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滕一龙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本质所决定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贯彻司法为民指导方针,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解决各类涉诉纷争,尤其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关乎民生的矛盾纠纷。在不断探求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机制、方法和效果的同时,着力体现司法的人民性,拓宽司法服务的内容、途径和形式,以赢得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近年来,上海法院落实各项便民措施,提供诉讼指南,释明诉讼疑问,告知诉讼风险,引导群众正确行使诉权。

  树立三个观念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首先要抓好思想教育,统一和提高大家的认识,用先进、正确的司法观念指导司法行为。重点要求审判人员树立三个观念:一是树立司法民主观,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服从和接受党的领导,增强大局意识、政权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继续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2006年全市法院821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办案12750件,占审结一审案件的6.3%。二是树立司法服务观,推行司法便民举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便民诉讼活动,不断完善和落实司法便民措施。三是树立司法亲民观,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要警惕和防止“精英化”演变为“贵族化”、职业化演变为职业冷漠。人民法院要以公正的司法行为和亲民的司法形象来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认可、信任和依赖。

  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严肃执法与司法服务之间的关系。要充分发挥审判功能,切实担负起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职责。同时,要严格依法办事,合法合理地行使审判权,不能撇开法律规定空谈“社会效果”。二是处理好为当事人服务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关系。衡量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实效的标准是“人民满意度”。人民法院为所有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服务,而非仅为某一个或某一部分当事人服务。法院要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司法保障,同时也要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切实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弱势群体依法给予更多的司法关注,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2006年全市法院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968.37万元。三是处理好司法中立与发挥司法能动性之间的关系。司法具有被动性,并不意味着法院要被动、消极地对待具体的案件、具体的当事人。在司法服务理念的指导下,审判是调处社会纠纷的一种手段和途径,法官在诉讼中要通过发挥司法能动性,提供司法服务,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做到三个坚持

  一要坚持依法办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和敏锐的政治眼光,深入探究矛盾纠纷背后的利益平衡和利益诉求背后的社会背景,着眼于社会公平正义,避免出现裁判结果“合法不合理”或者“合法不合情”。二是坚持耐心细致化解矛盾,促进案结和事了的统一。在审判中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注重案结事了,要看是否真正化解了矛盾。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把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努力解决好,不把矛盾纠纷推向社会。2006年,上海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56.9%。三是坚持审判公开,实现便于群众诉讼与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统一。“两便”原则深刻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要求法院向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司法救济渠道,坚决杜绝“方便了法院审判,而不方便群众打官司”的现象发生。近年来,上海法院收案数量逐年上升,2006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1.5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1%。公开审判包括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判决理由、公开执行措施、公开对有争议的执行案件进行听证、公开委托拍卖、审计和评估、公开法律文书等。一年来,全市法院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各类生效裁判文书1万余篇。此外,高院还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劳动争议、少年审判、诉讼调解等审判工作情况,接受舆论监督。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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