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履行职能 为中部崛起服务
2007-03-02 15:28: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胡兴儒
  宜昌市地处三峡工程所在地,有着良好的发展基础和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也正处在历史最好发展时期,理应走在中部地区同等城市前列,率先实现中部崛起。率先实现中部崛起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必将在实施率先崛起战略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人民法院如何在实现率先崛起过程中更好承担起职责,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本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充分认识率先崛起战略对法院工作带来的历史性机遇,充分认识法院在实现率先崛起过程中所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把法院工作摆到率先崛起战略大局中去考虑、去把握,全面履行法院职能,不断提升公正与效率,为宜昌市率先实现崛起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在实现率先崛起战略过程中创造新业绩。

  一、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创新精神统揽法院工作全局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党建党之精髓。宜昌市要走在中部地区同等城市前列,率先实现中部崛起,向更高的目标迈进,首先就必须解放思想,善于创新,做到与时俱进。具体到人民法院,就是要始终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与“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克服单纯办案思想,摒弃死扣法律条文的呆板作法,深层次理解立法之精髓,准确掌握立法之目的,灵活运用各类法律,不断强化大局意识、创新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当经济发展的旁观者、添乱者、阻挠者。要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创造性地开展法院的审判、队伍建设等工作。实践证明,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各部门、各地区竞争成败的关键,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决定性因素。面对机遇和挑战,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敢于、善于创新,时刻以创新精神统揽工作全局,积极营造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

  二、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人民法院要为宜昌市率先实现崛起战略服务,必须转变司法理念,将审判职能作用转移到服从服务于“第一要务”上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首先,要切实树立人民是主人、法官是公仆的服务理念。人民法院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政治体制下的人民司法机关。法官手中执掌的裁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民是主人,法官是公仆,这种意识一时一刻也不能动摇。要彻底改变“官本位”思想,放下架子,贴近群众,公正司法,文明司法,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贯穿审判活动的始终。

  其次,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确保服务效果。在服务宜昌市率先崛起战略过程中,要重点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一要认真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关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二要认真处理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关系,在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时,不能影响整体经济发展,不能将司法作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三要认真处理好严格依法办案和死抠法律条文的关系,要准确运用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公正裁判,确保办案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四要认真处理好为当事人服务和为人民服务的关系,为人民服务首先体现在当事人身上,而且是双方当事人身上,但如果仅仅把为人民服务简单归结到为当事人服务,就会使司法的救济功能变质。

  其三,要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把人民反映的“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作为法院重点改进的方面,认真加以解决。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实行诉讼费用减、缓、免,切实保证群众打得起官司;对涉及妇女、儿童、孤寡老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社会困难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涉农案件以及消费者、旅游者维权纠纷案件,本着方便群众诉讼原则,有条件的应当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庭结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职工利益受损、拖欠职工工资、执法人员违法以及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利益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凡是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不管压力多大,都要不折不扣地公平、公正、高效审结和执行。要充分认识群众利益无小事,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下大力气解决好上访老户、群体上访等问题,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总之,要把各项护民、利民、便民措施作为审判工作的一条红线,贯穿到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工作中,做到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开好每一次庭审,撰写好每一份判决书,真正使当事人切身感受到人民法官的爱民之心、亲民之举。

  三、立足审判职能,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要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宜昌市经济要快速、超常规发展,必须有赖于国有、民营、私有、外资等多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透明度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切不可抱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老传统、旧观念,偏袒本地的当事人,压制外地的当事人,而应让人们感到没有地域的差异,使外来投资者乐于在宜昌市投资。

  二要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深刻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什么问题严重就集中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适时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爆炸、涉毒等严重刑事犯罪和邪教组织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妥善处理好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各类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努力消除各种社会隐患。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侵犯外地客商和本地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敲诈勒索和哄抢、盗窃、破坏企业生产、电力和通讯设施等方面的犯罪分子。加大对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切实保护好公民和企业的劳动、经营成果,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依法加大对各种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在企业改制、新企业审批、土地流转、资金拆借、产品营销创优等过程中发生的利用职务职权贪污、索取贿赂、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犯罪坚决打击,以对职务犯罪的严厉惩处,维护市委、市政府的清廉、勤政、执政为民的好形象,以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以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吸引投资者安心在宜昌市发展。

  三要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为宜昌市经济发展提供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要坚决打击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尤其严厉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假冒伪劣犯罪活动,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彻底摧毁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基础。加强与有关方面的配合与协作,堵住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的源头,坚决保护宜昌市名牌企业和名牌商品的发展。依法调节市场经济关系,大力维护和保障社会信用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通过审判活动引导、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依法处理市场主体间不公平竞争案件,对不守信用、恶性违约、欠债不还等行为,要适用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运用审判手段促进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的市场秩序,着力营造“诚信宜昌”的浓烈氛围。同时,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制裁、制止行政侵权、行政违法行为,同时也要维护合法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以司法手段支持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权威。

  四要积极维护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规范破产及资产重组,提高宜昌市企业的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对各类企业在改组工作中,因公司制改造、控股参股、破产、改组、兼并、联合、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出售等引起的各类民商事纠纷,要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妥善处理。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又要促进企业增资减债。在涉及企业股票、债券及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案件审理中,依法保护企业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增强企业直接投资融资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的名优新特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发展前景好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妥善调处和化解各种民商事争端,注重发挥调解职能,息讼止争。尤其对群体性纠纷、农民负担、企业破产、劳动争议、拆迁安置等易激化、敏感案件,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不安定因素的产生。

  五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优化执行措施,依法促进市场资金健康顺畅流转。要大胆探索多种执行方式,讲究执行艺术,运用债权转股权、“放水养鱼”、资产重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劳务抵债等多种方式,促使被执行企业继续生产经营,重获生机。积极实施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督办执行、排期执行、发放债权凭证等新举措,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果,最大限度地使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得到实现。审慎采取强制措施,维护企业正常运转。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负债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正常运行。债权人申请保全的,被申请保全企业只要能够提供相应担保的,一般不得采取查封扣押等民事强制措施;企业在被查封、扣押后又提供担保的,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对生产工具、经营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只扣押有关证照,允许当事人继续使用、营运。

  总之,人民法院只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服务经济建设这个工作中心,人民法院才有用武之地,审判工作才能在宜昌市率先实现崛起战略目标过程中有所作为,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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