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心竭力为和谐社会做贡献
2007-03-08 09:31: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左世忠
  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和谐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服务大局的重大举措,对于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大战略布局中更好地找准角色定位,更好地发挥作用,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广大法官必须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和谐理念,使审判工作尽心竭力地为和谐社会做贡献。

  首先,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并明确提出了“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的方针、原则和重大任务,明确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次,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中,把司法工作提到了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的高度,指明了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大布局中的基本定位、职能作用、历史任务和努力方向。对各级人民法院来说,《决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并紧紧抓住这个发展机遇,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当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行动,当做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的考验,把人民法院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伟大的时代成就伟大的事业,伟大的事业需要伟大的奉献。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现实任务,也是一项与时俱进的伟大事业,更是一项重大的历史使命。具体到实践中,各级法院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司法为民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衡量一个法院领导和法官在政治上是否合格的基本标准。要在全社会形成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就要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认真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实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使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得到不断满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二是要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坚持把确保稳定作为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稳定是和谐的前提。正确的稳定观应该把稳定建立在发展的基础之上,只有促进持续发展才能确保持续稳定。我们在工作中不能只满足于追求维护一时一地的暂时稳定,而要拓宽维护稳定的工作思路,始终知大局、想大局,努力做到审判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以长远发展的眼界努力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三是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坚持把调判结合作为有效化解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最有效途径。各级法院要正确理解并贯彻好“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方针,既要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法官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也要防止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现象,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两者各有利弊,不能简单地加以偏废。我们既要积极创新解决纠纷的手段,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要注重鼓励当事人在多种解决矛盾的方式中自主自愿选择最佳方法,最终达到彻底化解纠纷、案结事了的办案目的;四是要树立正确的司法和谐观,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司法和谐的基本内容是建立和谐的诉讼秩序,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要积极推进司法民主,以法官司法行为与司法形象的和谐文明,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与文明诉讼,通过进一步健全公开审判制度和加强司法宣传,不断增加司法透明度,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尊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司法真正贴近社会,服务百姓,提升社会公信力,从而形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接受审判结果,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判决结果,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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