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发展 实现司法和谐
2007-03-09 09:24: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林春
  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到人民法院就是要在深刻把握新阶段新特点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认真思考和解决人民法院“如何实现和怎样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这一重大课题。为此,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必须把“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改革思路、为民措施,都要有利于“案结事了、促进和谐”机制的形成,都要以“案结事了,促进和谐”这个重要标准来检验。要从审判导向的角度,认真思考和解决“如何实现和怎样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要继续坚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审判水平的最高标准,即“讲政治、顾大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客观标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审理好每一件案件,使所办的案件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必须把“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法院文化是法院的灵魂。要从司法和谐的角度,认真思考和解决“如何实现和怎样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设和谐文化,司法和谐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和谐诉讼文化。实现司法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提出的一项新要求,是先进的和谐诉讼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各级法院要将“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与法院文化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和培育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工作方针,以“公正与效率”为工作主题,以“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为工作标准。

  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本质要求。诉求是否得到实现,权益是否得到保护,纠纷是否得到解决,这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最具体、最现实和最迫切的要求。要从司法为民的角度,认真思考和解决“如何实现和怎样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要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在工作措施上体现司法便民,在工作作风上体现司法亲民,在工作效果上体现司法利民,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真正贴近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取信于人民群众。

  必须把公正高效权威作为“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内在生命。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要从司法工作的公正性、时效性和终局性角度,认真思考和解决“如何实现和怎样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人民法院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归根结底要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活动,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和终局上全面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必须把司法调解作为“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重要方法。要从方法论的角度,认真思考和解决“如何实现和怎样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各级法院要更加重视调解工作,调解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群众思想工作,与我国社会伦理基础、文化底蕴和价值追求天然契合,是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的最佳方式。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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