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思想观念 提供良好保障
2007-03-09 09:42: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吴家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赋予了新的使命。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以和谐理念为指导,以和谐状态为目标,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转变思想观念。党的十届六中全会确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要把工作的重要标准转变在促进社会和谐上,要把审判工作目标转变在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上,要把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要把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转变在公平正义上,要把衡量法院工作政绩转变在创造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上,在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维护稳定观、群众利益观和司法权威观,真正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的法律统一起来,把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统一起来,把严格依法办案与坚持司法为民统一起来,把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统一起来。

  调整工作思路。一是刑事审判方式,着力推进宽严相济。“严”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严重刑事犯罪不论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生,都要依法严厉惩罚,这是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稳定的一条宝贵经验。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更要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必须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同时,要从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该依法从轻的一律从轻处罚,对具备法定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或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会矫正工作。总之,要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二是民事审判方式,着力推进诉讼调解。加大调解力度审结民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是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利益协调机制的重大举措。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三是行政审判方式,着力推进行政协调。“尽量减少对簿公堂”的精神。四是执行工作方式,着力推进执行和解。积极探索执行司法救助的新方法、新途径,争取最佳的执行效果。

  改变工作方式。今年湖北各级人民法院开展“落实年”活动,要在五个方面狠下功夫。一是要在落实中央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上下功夫。二是要在深入落实湖北省委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意见》上下功夫。三是要在落实司法救助资金制度上下功夫。该资金以申报财政拨款为主要来源,由法院发给“特困”申请执行人,使其及时得到救济。试行之后取得良好效果,湖北省高院及时申报,得到湖北省委、省政府的批准和支持。四是要在落实绩效考评制度上下功夫。湖北各级法院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绩效考评有关规定,量化标准,细化措施,把执法责任、办案质量落实到庭到人。五是要在严防“三乱”上下功夫。要求湖北各级法院不能因为经费困难而乱收费,要严禁为钱办案,严禁挪用执行款物,严禁拉赞助、下达创收指标,严防“三乱”反弹。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确保法院工作正常运转。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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