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解放思想应正确处理十种关系
2007-03-13 16:35: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院长 张晓川
  在新形势下,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对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的需求不断加大。人民法院要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司法保障和服务,必须坚持发展的观念,解放思想,牢固树立为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司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能力。但由于人民法院自身工作的中立性、被动性等原因,在解放思想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问题与矛盾,如审判中立与司法服务的问题、严格执法与经济发展诉求的矛盾、法律与政策的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与矛盾,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加以化解,具体而言,就是要正确处理十种关系。

  一、正确处理审判中立与司法服务的关系

  审判中立是指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应保持被动和中立的特性,而依法主动服务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其职能范围内主动提供法律服务。二者看似矛盾,但并不对立,法院不仅仅是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的机构,更重要的是,法院需要通过自己的活动,展现法院的人民性,提高法院公信力,并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中立,同时要充分认识到依法审判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克服过去的狭隘服务观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社会的多元化功能,不断扩展以审判职能为主的各项职能,不断延伸服务领域,特别是要善于运用法官对法律规则的确认、适用、创造功能,引导和示范符合法律的行为,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使法院在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正确处理依法审判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法院依法审判的根本目标和终极价值取向是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大局是依法审判的目的,依法审判是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因此,我们不能将依法审判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割裂开来,必须处理好促进发展与依法审判的关系。一方面要防止不顾经济发展大局孤立地开展司法工作,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注意方式方法,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有效化解矛盾和冲突,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另一方面要坚守法律底限,坚持科学发展观,规范经济社会法治化发展,从促进建立安全宽松、和谐稳定、平等诚信的良好投资、生活环境入手,从宏观上促进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

  三、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正确适用政策能够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机械性弊端,及时解决成文法理解不统一或立法疏漏问题,使司法活动更能适应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但法律与政策在一些地方或时期内并不完全统一,甚至相互冲突,人民法院既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否定法律的特殊作用,也不能简单地用法律去否定政策,取消政策的指导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政策与法律的冲突在地方尤为突出,其实质主要在于统一司法与地方发展需要的不协调。作为地方法院,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是否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目的来进行司法活动,必须将法律和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在兼顾国家全局利益的情况下积极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避免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阻碍,但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也不是搞地方保护服务,要坚决避免将司法沦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四、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现实需求的关系

  当前,我国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正在发生变化,需要法律政策进行调整和规范。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即对各种社会关系的共性规定有时难以对个别特殊社会关系进行规范,使得法律普遍性存在缺漏与盲区,法律政策与现实需求间的矛盾客观存在。因此,就需要利用法官的智慧,摆正个案效果与大局效果的关系,从立法原意、立法精神来对法律条文进行充分理解,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从体现法律公正价值和三个效果统一的高度来运用法律,从而达到个案效果与大局效果的和谐统一。

  五、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加强协调的关系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看,当前司法工作的职能作用不仅要在于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实现,还要在于化解和解决矛盾纠纷上,努力提高服判息诉率和社会认可度,使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得到切实体现。这要求法官在办案中,一方面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依法公正裁判;另一方面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努力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倾向,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加强协调,促进社会各方共同发展。要善于通过汇报工作、提出建议等方式,使司法机关的职责要求同党委、人大的工作要求相一致,确保正确服务大局而不是最终妨碍大局。

  六、正确处理平等保护与服务的关系

  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是要破除“重国有轻民营”、“重点保护”、“地方保护”等思想,对待各类当事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外来投资企业还是本地企业,都要做到平等保护,在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平等优质服务。要综合运用司法手段,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引导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各类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有效推进统一、开放、平等、竞争、有序、安全的现代市场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七、正确处理审判独立与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

  审判独立是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它是法治国家最为合理的制度设置。它不仅有利于保证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还有利于保障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在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同时,必须从政治和党性的高度来处理好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要强化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政治意识,自觉服从党委的领导,确保政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认真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积极接受人大代表的经常性监督。要杜绝假借解放思想放纵自我、不服从领导、不接受监督的行为。要定期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工作,以争取其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同时定期向政府和政协通报情况,以取得帮助和关心,从而保证法院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八、正确处理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人民法院已不单纯是一个审判机关,更是一个面向大众、面向社会的法律服务机构。审判已不再是单纯的对抗性行为,而是调处社会纠纷的一种手段和途径,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也不仅仅是就案论案的机械裁判者,而是通过发挥审判职能,规范社会行为,昭示社会良知,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传播者。因此,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诉讼中只是角色不同,职责不同,而共同的任务和目标是推进诉讼,解决纠纷。因此必须积极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司法服务水平的要求,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绝不能简单地将当事人视为审判制度的“利用者”,并将法官置于高高在上的位置。

  九、正确处理解放思想与严格管理的关系

  解放思想是确保观念上的更新、精神上的能动,而不是助长行为上的越轨、工作上的无序。因此必须处理好解放思想与严格管理的关系,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用好管理、用活管理,正确处理好班子内部、领导与法官、法官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蕴藏在群众中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形成整体的力量,从而不断提高我们各项工作的水平。同时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要将更新的观念贯彻和融入廉政建设当中去,促使广大法院法官保持廉洁司法作风,树好司法清廉形象,自觉抵制各种不良习气的侵蚀。

  十、正确处理解放思想与审执工作的关系

  解放思想究其内涵和作用来讲,属于务虚层面。但我们不能停留在务虚层面上,不能只重形式,不重效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并不是最终目的,不能将解放思想与推进审执工作割裂开来。人民法院唯有立足工作实际,不断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将思想观念的转变贯穿到各项审执工作中去,提高司法水平和服务大局的能力,积极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和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才能保证解放思想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解放思想是永无止境、与时俱进的过程,其实质就是树立正确的观念,激发人的创造力,铸造一种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能够源源不断提供动力的精神支撑。对于广大法官而言,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开拓创新,切实解决思想上、制度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完善有力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审判执行工作更依法、更公正、更高效、更透明、更便民,切实维护好法院的整体形象,这样才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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