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08-02-21 14:57: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如东法院政治处
  一、当前人民陪审制度实施中的存在问题

  一是工陪关系存在冲突,人民陪审员出庭率低。目前,为减少财政支出,多数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将人民陪审员候选范围局限于在职人员。而在职陪审员平时由于本身有工作,难以专注于陪审事务。

  二是专业水平较低,难以胜任疑难复杂的案件审理。首先,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要求,人民陪审员的学历在大学专科以上即可,对是否为法律专业并未作出相关要求。其次,陪审员被任命后参加的短期岗前培训无法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只能处于“陪坐”或者“陪衬”地位,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作用。

  三是主观上缺乏发表意见的信心。目前,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庭审和案件评议,无法提前了解案情,加之自身法律知识欠缺,缺乏独立表达意见的信心。

  四是客观上缺乏制约机制。目前多数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仅凭陪审员的自我要求和约束,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应付陪审的情况。

  五是法官对陪审制度存在顾虑。由于现任陪审员法律素质不齐,庭前必须要对其进行辅导,有时甚至法官还得为其设计“台词”。为此,法官无形中增加支出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另外,如果合议庭中有两位人民陪审员,一旦主审法官与陪审员的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根据陪审员的意见进行判决,如果判错,主审法官还要承担错案责任。因此,审判人员主观上存在一定的顾虑。

  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陪审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宪法应将人民陪审制度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使其成为人民管理社会及司法事务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同时,统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并细化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调整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在陪审员的选任时,尽量少选用本职工作繁忙的人员,多吸收一些工作经验、人生阅历丰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治素质高的退休人员,优先考虑吸收有司法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是扩大案件陪审范围。鉴于基层法院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受理较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均应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四是加强陪审员的业务培训。每年应定期对人民陪审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业务知识水平和调解能力。同时,将陪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报酬标准,激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

  五是统一陪审员的着装。为避免服装杂乱的负面影响,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光荣感和使命感,建议人民陪审员应身着统一服装,并佩戴法徽。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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