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建立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案配套工作体系
2010-09-16 10:10:00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徐日丹
  记者15日采访了解到,按照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注意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配合,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应当设立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

  据悉,《意见》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六部门联合制定。

  《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应当设立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地市级检察院和区县级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或专门小组,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最高法和高级法院应当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

  《意见》要求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行政处罚和轻罪消灭制度。社会调查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和经公安机关审查的社会调查报告等随案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应当随案移送至法院。

  《意见》特别强调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进行查证与审核:公安机关应当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实际年龄;检察院如发现年龄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基于相关证据对年龄证据提出异议等情况,可能影响案件认定的,在审查逮捕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仍不能证明未成年人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和处理;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证据。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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