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丝希望不破灭 调解工作不言弃
多方联动齐努力 两案并调皆了结
张某驾驶成某所有的自卸货车,因刹车失灵,将王某房屋及室内财产撞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房屋、物品损失为38598元。王某不服,经市法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受损房屋构成整幢危房,拆除重建费用18万余元。经协商未果,王某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
诉讼中,法院两次重新鉴定,均认定王某南侧厨卫间应拆除重建,二层正房构成局部危房,需要加固维修,费用分别是62624元和68724元。王某妻子不服两鉴定,到两处鉴定机构吵闹,两鉴定机构均撤回了鉴定。期间,王某妻子到成某家中协商赔偿问题,双方发生冲突,成某妻子将王某妻子致伤,住院治疗月余,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因多次鉴定,双方分歧较大,加之双方发生伤害事件。王某妻子到当地县委、人大、政府等单位多次信访。
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很简单,造成该案处理复杂疑难之处在于,一案出现四个“价格悬殊”的鉴定,特别是法院委托的二个鉴定先后被鉴定机构自行撤回,给法院审理造成极大难度。
由于王某自恃有“高价”鉴定在手,便四处信访,找“不明真相”的领导机关“诉苦”,甚至无中生有,给法官盖“屎盆子”,说法官办案不公、偏袒一方、久拖不决,甚至怀疑或“指定”法官收受贿赂等。案件卷宗中,收到有关机关转交的信访件就有厚厚一本。王某家人意在利用法院这个平台,借“信访”这方尚方宝剑,实质是想“绑架”法院,给法院施压,进而对对方当事人施压,捞取额外利益。
在我十几年法院工作经历中,第一次碰到这么难对付的当事人。但法院不能拒绝裁判,怕、躲、烦都不能解决问题,只有迎难而上,审慎处理。如何审理好本案,需要全社会联动起来,共同做好当事人工作;需要法院主动作为,能动司法,协调各方,敢于担当。
本案关键就是鉴定问题,涉及鉴定专业问题,必须用专业手段解决。案前进行了两次鉴定,但原告手中的鉴定结论仅凭常人看是明显有问题的,要想推翻这个鉴定,必须重新鉴定解决。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无论是开庭或调解都无从下手。法院委托两次鉴定,都因原告妻子不服,到鉴定机构吵闹,鉴定机构都撤回了鉴定结论。但鉴定不可能一直做下去,此时应当解决不准撤回鉴定的问题。首先,该鉴定机构在撤销函中明确撤销原因是王某妻子对鉴定结果有意见,到鉴定机构吵闹。该理由不是撤销鉴定的理由,法院在委托时也重申不得撤回。其次,鉴定结论是一种判断意见,一旦作出并向法院提交后,即取得证据的地位,除非鉴定本身存在问题撤回予以修改,否则无权撤回鉴定报告。其三,本案已经二次委托重新鉴定,如果继续允许任意撤回,必将造成审判中事实认定的无序性。鉴定机构接受法院委托作出鉴定结论后,通过鉴定参与到诉讼中来,其行为已经影响到案件,不得随意撤回。经合议庭评议后,决定择日开庭。
为了确保法官办案中立,我在开庭前坚决做到程序到位、公正,合议庭成员对鉴定结论采信问题也必须庭审后才能审查确认,消除原、被告顾虑,排除干扰,确保法官和当事人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过程,从内心确信鉴定认定问题。为下一步案件调解、裁判和解决信访问题奠定基础。
如何让社会各阶层人士从内心确信法院委托鉴定结论的正确性,需要法院通过各种方式主动接受监督,还民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在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活动中,法院全程参与,全面掌握现场实况,熟悉鉴定内容和技术要点;特别是第二次重新鉴定时,法院主动邀请市中院司法技术室和法院纪检组领导亲临现场监督、协调,让当事人理解,领导放心;开庭时,创新试行人民陪审团,邀请人大代表、镇村干部、群众代表等九人亲临现场勘查、旁听庭审,认真进行评判,通过看、听、想,切身感受和理解法院到底能采用哪个鉴定结论。陪审团成员看罢现场和旁听庭审后,决议认为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结论不能允许鉴定机构撤回,应当采用法院第二次委托重新鉴定结论。这样让法院更有底气,为下一步法院调解或判决案件创造了有利条件。
另外,开庭前,将案件审理情况向县人大、县政法委和涉案镇村等单位进行了详细通报。王某向有关单位信访时,能够准确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依法正确处访,合理解释疏导,理解支持法院工作。
通过这些举措,主动接受监督,体现公开透明,彰显司法公信力,赢得了社会信任,拉拢了社会各方面力量合力化解社会矛盾。这些办法对当事人是尊重,对自己是保护,让社会都理解。无论当事人多么抱怨、过激、猜疑、无理,但法官必须始终保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一清二白,两袖清风,展示了法官包容大度,理性平和,善待百姓的优良作风。这些为我们顺利调解案件和解决息诉罢访问题赢得先机,抢抓住了案件处理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当事人再无理难缠,都能得到社会理解支持认可。
综观本案王某家人一系列行为,根源在于当前法律服务和鉴定行业缺乏有效监管,受利益驱动,没有依法规范执业形成的“后遗症”。
庭审结束后,我们及时组织双方律师调解,原告律师也从要价21万余元,自觉降到17万元,并表示还可继续协商,说明我们的审判方法起到了作用。我们还主动直接函告双方律师事务所,要求双方律师联合调解,目的是警示律师要依法执业,理性对待维权。
我们还主动给辖区镇村党委汇报,请求联合调解,寻求政治优势,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庭审后,王某妻子曾两次背着被子到县委、人大等单位信访,甚至扬言“法院判决不服也不上诉,只找县政府”,通过信访向法院“施压”。经过有关部门耐心解释,依法疏导,王某要求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通过外部力量做好工作,我们适时出击,重点搞好判前释法、风险告知,真正让原、被告从内心信服,愿意坐下来、谈得拢。
在坚持依法、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经过反复磋商,耐心劝和,逐步形成原告要求赔偿11万元,被告只同意给付8万元的初步方案。但双方各不让步,一度使调解搁浅。
为了及时稳妥处理该案,我们坚持做到“两手抓”,既认真搞好案件合议,准备判决,又重点搞好诉讼调解,争取案结事了。权衡判决结果与调解方案差距,如果判决,鉴定机构鉴定费用肯定由被告负担。但鉴定机构撤销了鉴定,要求鉴定机构如数退回鉴定费用,也符合常理,也是一种惩戒措施。最后,合议庭认为,要求鉴定机构退回费用,作为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对原告来说增加了赔偿费用,对被告没有损害。找到了新的突破口,我们与原、被告座谈后,原告虽表示同意,但仍然坚持11万元,拒不让步。被告要求将房屋损害赔偿和伤害治安案件一并处理。
洞悉原告心理,也知道法院判决结果对其不利。咬住11万调解意见不放松,目的还是想多要点赔偿款。原告四处信访、发生厮打长时间住院治疗等一系列行为,也都是向被告“施压”,让对方知道难缠。
我们办案人员并没有气馁,也不对原告心存偏见,始终保持理性平和的态度,本着案结事了,只要有一丝希望,还是大力进行调解。双方发生的一系列纠纷,终究是要彻底了结,我们决定与公安机关联合再对原告详细做一次判前释法、风险告知、适时揭穿,并当即决定择日组织联合调解,并确定了宣判时间,不能无休止地调解下去。
联合调解当日,原告态度缓和,被告也主动承担了案件受理费用,双方均同意彻底了结双方所有恩怨。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0000元,支付鉴定机构10000元,由法院收回后作为赔偿款支付原告,由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不再要求追究被告成某家人伤害案件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原告王某家人保证息诉罢访。
本案虽然通过调解方式,彻底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恩恩怨怨,但作为办案法官来说,付出了艰苦的努力,背负了沉重的压力,甚至面对诸多无奈,许多问题值得全社会深思!
一旦案件渗透信访问题,往往造成案件处理难度加大,说明现行体制下,“信访不信法”,严重威胁司法权威,造成有些案件不敢或不愿意下判,地方政府和法官碍于“政治风险”和“经济成本”,忙于“苦调”,往往一方要作出牺牲,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也是全社会重视社会矛盾化解,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的结果。说明现行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管理和服务方式还有很多地方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特别是有些行业治理缺乏有效监督,沉积了大量社会矛盾,当事人只有通过信访等方式寻求救济。法院审判是最后一道防线,调解往往是根治涉法信访问题最好的药方。笔者在此叙说此案调解心得,意不在本案调解的成功,而意在呼吁全社会要崇尚法治。希望我们这一代法官的艰辛和努力,能够为社会主义法治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独子突遭车祸亡 儿妻私坠遗腹孙
一判二调三案结 家庭恩怨终了断
华某独子驾驶自家货车给邻居毛某承包的通村油路承包工程运输沙石料,重载沙石料的货车行驶建设工地道路上坡时,货车十字轴断裂,车辆失去控制,倒退避让工人,翻掉山崖下,造成车毁人亡。事故发生后,华某家人亲戚将死者棺木抬至毛某门前,欲停放在毛某家中。经镇村干部和当地群众现场协调,达成调解协议由毛某赔偿华某之子死亡赔偿金、父母扶养费等各种损失18万余元,由该镇从通村公路工程款中扣除。华某家人才将死者安葬。
华某独子刚结婚不久,其妻身怀有孕,因丈夫突然离世,悲痛之余,不得不考虑是否生下孩子。经与毛某商量,对财产继承等问题发生争议,华某儿媳一气之下,将已满六个月的遗腹子坠胎。华某老年丧子乃人生大不幸,又失独孙,更是悲痛万分,遂将独生子生前财产拒为己有,抚恤金也分文不给,儿媳难以共同生活下去,只得回娘家居住。
儿媳就以自己名义起诉法院要求丈夫生前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债权,但债权人称已经向其公公支付了债权为由抗辩。儿媳遂撤回了所有诉讼。儿媳又起诉毛某和镇政府履行死亡赔偿协议,申请法院对镇政府尚未支付的毛某承包工程款予以冻结。毛某以华某家人抬棺胁迫签订协议为由,反诉要求撤销该协议,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调解协议,驳回华某儿媳要求履行协议的请求。
华某遂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要求毛某赔偿其子死亡的各种损失。华某儿媳也以遗产继承起诉华某。我接手该案后,对华某遭遇感到很痛心,但法律是无情的。华某儿媳坠胎虽不尽情理,但也是她的权利,不管恩怨多深,她要求分割遗产也是有理的。因此,两案放在一起处理也是有利于调解,或者判决生效后利于执行到位。在办案过程中,我主动依职权将镇政府毛某未付工程款进行冻结。
两案关键是华某之子死亡,毛某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办案过程中,我在庭前固定好案件事实,然后找准法律关系,并将案件典型判例找全,形成共识。
但要将这种法律后果告知华某,让华某知晓利害,颇费了我一番脑筋。华某失子失孙,还能忍受失去“养老的钱”的痛苦吗?叫谁也无法面对,很怕老人真的受不了,出现什么问题!我便选择了先让毛某换位思考法,无论这种事情是谁的责任,作为工程承包人是否从人性化角度出发,主动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毛某这个老板很不错,生意也还红火。他也饱含深情地说,华某之子还是他的徒弟,生前对他很不错。双方互为邻里,不管华某家人对他怎么样,遭受如此不幸,谁也无法承受,愿意支付30000元。
我想办法了解到华某有一兄弟在家族中威望高、讲道理,还有一个亲戚就在法院工作。我便要求二人和其代理律师共同参与座谈,让其知道本案风险后,劝华某让步,达成一个合理的调解协议。这个座谈会是比较成功的,也是本案调解成功的重要原因。会上,我将雇佣关系、运输关系和一般侵权法律关系认真讲解,本案只是一个典型的运输合同关系,作为托运人不承担承运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在整个事件中,托运人华某也不存在其他任何过错。如果裁判肯定是会败诉的。我现场将案件典型判例发放他们作为参考,对他们心理触动很大,表示一定做好华某工作,在毛某同意支付部分赔偿款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让华某知道这种法律后果后,他实在无法接受,多次找到我面谈,每次都是泪流满面,令人悲痛欲绝。华某年近六十,家无依靠,全靠其子支撑家业。华某所在镇政府领导也非常重视该案处理,经请示汇报后,该镇领导决定对华某进行帮扶。法院组织调解时,该镇书记、镇长亲临现场,参与协调、劝和,主动拿出7000元帮扶华某,华某感激不已。最后,达成由毛某赔偿华其家人30000元,镇政府帮扶7000元,由法院提存,在华某家人中分割。考虑华某及毛某都是受害者,法院主动免除诉讼费用。
赔偿款拿到手后,如何分割又是一个难题。华某坚决要求不给儿媳一分,只要求还他孙子。我将遗产继承拉入一起治理,首先核实华其之子遗产范围,再对死亡赔偿损失确定一个初步分割意见。先找华某儿媳做思想工作,公婆老无所养,指望的就是这点钱和财产,千错万错,不能将唯一的希望—孩子打掉,年轻人有奔头,钱可以再挣,凡事向前看,让其尽早从这段恩怨走出来。建议放弃遗产继承或尽量少分为宜。华某儿媳本不想打官司,但华某对是否保留遗腹子问题上是有责任的。儿媳让其分割一定财产和死亡赔偿金供孩子扶养需用,但不管不问,未从儿媳年轻独自带孩子的困难和以后生活考虑问题。因此,也是让公公知道错不全在自己,作为华某也是有责任。打官司也是让华某及其家人知道,自己也是有权利和尊严的。华某儿媳主动让步,只要15000元。
道理摆透了,情理也明了了。我不要求双方见面,单独调解,各自同意签字,最后从法院提存款中支付15000元给华某儿媳,华某儿媳放弃财产和死亡赔偿金分割。
法院调解案件始终要保护弱势群体,往往需要牺牲一方利益,但这种牺牲不是对法律的蹂躏,却是对善良的风俗习惯进一步升华的结果。法律是无情的,但人是有情的,作出让步的当事人往往是基于崇尚善良风俗习惯作出的正确选择,不合法理,但比守法度更符合人性,更能体现人的真善美,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和谐美满。他们的让步恰恰是人性光辉的胜利!
(作者单位: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