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法庭在立案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2011-10-17 14:05: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谭瑛
  很多人(包括有些法官)都讲:立案还不容易?符合民诉法第108条就可以立。确实,在很多人看来,立案工作是法院各项工作中最轻松最容易的,不需要什么业务知识,也无需投入很多诉讼资源。这是针对以前的经济形势而言的。事实上,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重要时期,加快改革发展触及某些结构性、体制性问题,利益的调整导致各类突发性、群体性纠纷的发生,诸如劳动争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医疗保险等热点难点问题转化为面广量大的纠纷案件。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承载的案件受理、纠纷调处、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案法官既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还需充分的政治敏感性,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满腔的为民能动性,让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法院的第一道关口得到支持,引导一部分当事人走多元化调解机制,减少诉讼负累,减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压力,做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立案法官。农村基层法庭作为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影响着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发展全局,我们必须重视农村法庭立案工作,大力巩固和优先加强农村基层法庭的各项建设。

  一、农村基层法庭立案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登录案号不及时。现在有些基层法院规定农村基层法庭离婚案件可电话联系要案号外,其余案件需立案庭庭长审查。当事人递交起诉状后,因为农村基层法庭人少案多,到院机关有一段距离,存在不能及时登录案号的客观情况。农村法庭的同志也一直在不断地克服这方面的困难,尽量做到了一案一立,迅速及时。但仍存在个别现象。有的开庭后再登录,有的已经调解结案了,有的甚至判决书都制作出来了才不得已到立案庭登录案号,这种工作作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身和法院的形象。另一方面因为有的案件无管辖、有的所列主体错误、适用案由不准、法律关系混杂无法判决,但因已开庭、已调解、已结案无法及时得到更正。

  (二)适用案由不准确。一是写法有误的。例如:邓某某诉某村民委员会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由写成“土地征收分配款纠纷”;许某某诉某村委民间借贷纠纷案,案由写成“借贷合同纠纷”;屈某某诉李某继承纠纷案写成“遗产继承”;唐某诉沈某婚约财产一案写成“返还彩礼纠纷”;赖某某诉邵某某、某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其准许撤诉的裁定书中写成了“建筑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承办法官在卷宗封面上写成“个人合伙纠纷”;有的甚至至今还在立腾退纠纷、返还财物纠纷、购销合同纠纷、货款纠纷等早已废除的案由。二是审查不细致导致定案由不妥。 举一例:2009年某总公司诉某煤矿、第三人某村委、刘某一案,立案和结案的案由均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事实上本案起诉时原被告之间根本没有这种法律关系。该案上诉后,二审中虽未对上诉人提出的案由适用错误的请求作正面答复,但对一审事实认定原被告之间争议的10万元系工程款的这一部分不予支持,即间接的否定了一审的案由。

  (三)不重视管辖权的审查。如离婚案件中,被告是外地的,原告又不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原告所在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但仍有少数农村法庭放任先立了再说。大案有争管辖的现象。有些法院的立案庭确实有审查农村法庭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职责,但案件初审的职责在农村法庭,故农村法庭初查时应该认真细致负责,关于管辖方面的证据要求当事人立案时必须提交原件予以比对。明知无管辖权仍投机立案,当事人坚持不撤诉得应立即移送,否则耽误审判周期,又浪费诉讼资源。

  二、农村基层法庭常见案由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的民事案件,急需补充和完善原有案由。2011年2月18日,最高院制发修改案由决定,新案由已于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就法庭常见的案由结合立案工作实践,谈谈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婚姻案件。1、婚姻案件审查立案时一般应询问原告是否系第一次起诉。有个别当事人利用农村法庭立案信息录入没有联网,故意隐瞒曾起诉被判不离的事实。2、被告住所地在外地,又下落不明的管辖问题。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针对这一类案件媒体多次曝光被告“被离婚”的现象,为保障被告的权利,在立案过程中,建议除提供了原告方证实被告下落不明的基本证据外,还可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在其住所地至起诉前未居住满一年或在其住所地也下落不明有关的材料。这样,一方面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未违背管辖的规定,同时对下落不明的情形能做充分认定,公告后依法判决。3、对原来在乡镇登记结婚的,又提供不了原始结婚证的,立案审查时一定要细致认真,因为历史原因有的婚姻登记手续极不正规,如姐姐代替妹妹登记的、名字错误的、用假身份证的等等。尽量在立案环节做到严格审查原被告主体资格。笔者曾审查一起离婚案件时发现原被告已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认定原被告已于何时登记结婚。但第二次起诉提供的原始结婚证双方的名字与第一次判决书上的原被告名字不同。经询问才得知第一次起诉时原告仅递交村组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明未提供结婚证原件予以比对,导致该案进入再审。

  (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现在我省各地乡镇有征收农民土地的情况,大部分农村法庭会接触到承包地征收案件,所以在这里也着重谈谈。1、审查立案时应注意其是否有分配方案。因为如何分配征收补偿费属村民自治的范畴,没有分配方案引起纠纷不属法院管辖。只有当其分配方案内容有违背法律等强制性规定引起的纠纷法院才能受理。2、应审查分配的费用中是否有排污费、排水费、村办企业开办过程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等等之类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范围的,否则应该适用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3、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应多分一份份额案件的主体问题。典型的原告父母子或女3人均为农业户口,其户籍均在被告村或组。这种情形受理是没问题的,但对于3人中子或女是非农,父母为农业户口的;子女与父亲或母亲是非农户口的;怎么审查立案的问题,建议谨慎立案,以免引起群体性事件,坚持要立案的一定要告知诉讼风险和法律后果。4、关于大学生的户口上大学时迁出后成非农户口,毕业后以非农身份迁回,有的还分了田地,征收时未予分配引发纠纷的案件,法律上是可以立的,但鉴于此种情形已成普遍社会问题,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立案时应慎重。另外我省高院现就出嫁女、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下了指导意见,遵照执行的同时,多交流请示。5、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就安置补偿费的标准起诉的,根据《长沙市安置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由上级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省政府裁决。而且对于农民就政府不予裁决的行为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是不能受理的。因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或组,故农民不符合相对人主体资格。另外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般针对城市房屋,而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纠纷暂不适用此案由。此案由暂仅针对房屋拆迁签订合同后,约定义务的一方违反约定义务如补偿差额、不限期腾退等,对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认为签合同时有胁迫、欺诈等行为,要求解除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等来增加补偿标准的暂不受理为宜。

  (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此类案件先审查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了有效仲裁的不予受理。2、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此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同时民诉法司解就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货物的又有特别规定,当被告住所地和事故发生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等均不在辖区时,更要特别注意,是无管辖权的。3、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民诉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明确且与本案相关联,故立案审查时适当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如原告是不是与保险公司签合同的一方;挂靠运输公司、挂靠运输公司是否已垫付、若垫付公安交警部门应出具情况属实的材料等等,尽可能从立案环节把骗保的情形控制在诉讼之外,预防和规制虚假诉讼。

  (四)买卖合同纠纷。这类案由最容易忽视的是管辖。主要是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五)民间借贷纠纷。1、这个案由仅针对当事人之间是以借贷现金为起因,诸如合伙散伙出具的欠条、赊购货物所欠款出具欠条、工程款结算后又补偿、夫妻在民政局离婚的,一方出具了欠条,离婚后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支付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没给付工资出具欠条的均不属于此案由。2、要注意被告一方住所地是外地的管辖,根据1993年最高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六)劳动合同纠纷。1、与劳务合同纠纷的区别。后者是指狭义上的雇佣关系,提供劳务后出具欠条的 ,无需仲裁。他们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用工者支付劳动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后者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务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安排,遵守规章制度等,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等调整、发生纠纷后先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外,不服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间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亦可直接起诉。2、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关于离退休人员返聘的引发纠纷,注意:不是劳动合同纠纷,也非劳动争议。其案由是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由合同法调整。4、企业自主改制的案件引发的争议应与受理,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缴等发生争议是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用人单位没办,且经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要求赔损失的,属于法院受案范围。5、要注意审查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终局裁决的内容。笔者在立案实践中就发现过其内容大部分是终局的,但其间有关于收取劳动合同押金的裁决内容,明显不属于裁决终局的,故这一部分应该允许当事人起诉。

  (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1、请注意:新案由将原来的其项下几个案由撤消了,剩下的只有这个。2、根据201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3条之规定,这个案由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调解协议生效30日内共同申请确认,确认有效的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执行;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变更或达成新协议,亦可起诉。

  (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这个案由修改得很好,很实用。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合二为一。一改以往的哪个标的大就哪个的案由,不好操作的困惑。另外责任纠纷的用语符合审理需要,确实是根据责任划分来判决,不一开始就给人印象被告一定赔偿原告。2、这个案由原来在人格权项下,新案由独立于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结合其他基层法院的操作模式,可以考虑按财产纠纷收费。3、根据省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只有部分受害第三者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受害者参加诉讼。

  (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1、这个案由和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由是由原来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和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修改而来。这个案由的修改,我认为改得比较好。雇员、雇主多少有点封建特色,改为“提供劳务者”,很人性化,体现了人权,我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推进过程中要的就是这种理念。2、审查立案时看当事人是否提供了雇请的基本证据,如雇主、其他雇员的证言(附身份证复印件)。若不属此情形,应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三款,及时告知进行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以免耽误当事人申请时间,损害其权益,引发新的涉诉信访案件。

  (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前者由《合同法》调整,后者主要由《侵权责任法》调整。2、在基层法院及农村法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般适用情形有在医院治病因医院安全防护措施有瑕疵,病人丢失车辆、钱物等;因医院卫生设施、开水间等原因造成人员滑倒、开水烫伤等以及医院未开具发票等违约行为造成损害,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的案件。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则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肢体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的对受害人的赔偿纠纷。还包括侵害患者之情同意权、医疗产品责任纠纷。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立案时不能硬性要求当事人提供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这是证据规则的规定同时《侵权责任法》也未作要求。其他还应注意的几个案由:①针对农村建房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款拖欠、保证金返还、工程结算等依合同起诉的纠纷现有专门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②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新增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曾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小产权房的买卖问题暂无法律规定。③担保追偿权纠纷已由追偿权纠纷替代,增加了追偿权的主体,不仅限于担保的,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物权纠纷项下的,故这是对物权的损害。针对金钱的归属、债权的返还应慎用此案由。

  三、有关立案时答复当事人的技巧

  (一)热情大服务的同时要细心观察当事人的外形神态;称呼当事人要得体并因人而异;须询问当事人时要平易近人但不亢不卑。

  (二)当事人及代理人就原告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并亲自立案和提供被告身份材料极其反感时的答复。立案实践中,我们经常受到这方面的质问。面对这些措辞严厉的质问,不能生冷,更不能没有回避,甚至讲这是领导的要求等等之词。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要耐心的从程序上适当导诉,实体上拿出法律书籍讲解法律,提醒当事人,现在已发现有个案涉嫌虚假立案,冒领案款侵害原告利益的事件,并要求当事人亲自来立案实际上是保护他们的权益,且有民诉法第108条等法律可依。至于审查证据的问题,立案环节审查基本的、核心的证据是必要的,因为不审查的案件来由,无法确定相应的案由,偏离审理阶段的方向,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也延误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对于委托人首先要他们理解,同时要说,你们作为法律工作者更应承担起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的责任。经实践证明以上方法屡试不爽。

  (三)对当事人揪住实体问题要求答复的技巧。应告知实体处理是今后审理过程依双方提供证据,案情发展而定的,立案阶段答复这个案件会怎么判是不负责的,请理解立案法官的同时相信承办法官。

  (四)对历史遗留的医疗保险、离退休干部、军转干部待遇问题答复的技巧。告知其信访之前一定要耐心、认真倾听当事人的发泄,然后就法律方面、行政程序方面做简单答复,再告知到相关部门单位的信访室。

  (五)对案情复杂,法律关系混杂案件的答复的技巧。先询问相关案情:主要是管辖、是否属法院收案范围、案件类型、当事人的真正目的,是否重复起诉等等。再告知因案件复杂,为对当事人负责,避免当事人重复跑,即使依法有7天审查期,应赶在3-4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内予以答复,不予立案的应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六)受理案件后一定要送达廉政监督卡。解释该卡的作用,让当事人在第一道关口开始信任法院,在随后的诉讼中监督法院,有利于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和谐诉讼。

  总之法院的立案工作一抹带十杂,工作十分繁琐。传统的司法独立意识与能动为民司法理念的冲击,曾一度成为所有法官的困惑,思想纠结也是正常的,思想转变是需要过程的。法官只要站在中国现有的国情角度,深刻理会最高院的能动司法的要求,时刻把自己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以学者风范研习法律,以谦者身份对待当事人,以智者头脑定分止争,相信和谐诉讼不是一种苛求。

              作者单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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