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判职能 为海南绿色崛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2-08-31 14:57:02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余德厚)  为落实全国、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规全省法院民事审判行为,提升民事司法能力,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院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审判工作服务和保障海南绿色崛起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在民事审判中依法接受检察监督的意见(试行)》、《关于公开确认民事诉讼证据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审理网吧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五个业务文件,着力推进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

  海南省第六次党代会提出了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绿色崛起,全面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战略任务。海南全省法院积极响应,进一步统一认识,并充分发挥环境审判职能,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推动社会提高公共意识、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确保宪法法律关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规定得到有效实施,确保为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全面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此,海南高院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审判工作服务和保障海南绿色崛起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试行)》对依法审理环境普通民商事案件、环境普通行政案件、环境非诉行政审查案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海事海洋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和农村、农业领域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作出了指导性规定,加强了对做好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指导,特别强调要加大环境审判调研工作力度,加强环境司法保护的境内外交流,争取社会各界理解支持,逐步规范海南法院环境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环境审判职能作用。

  《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和案件的实体处理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确立了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的原则,对包括“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离婚、丧偶妇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嫁到境外及国外的“外嫁女”、“入赘女婿”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服兵役人员、考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外出务工人员、政策性“农转非”人员、“空挂户”人员、回村退养人员、劳教服刑人员及养子女、继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对凡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均等分配土地补偿费,对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征地农户已经获得安置或全额补偿费仍请求多分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关于在民事审判中依法接受检察监督的意见(试行)》要求提高对检察监督的认识,树立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检察监督,全面正确履行被监督者的职责。包括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强化程序公正意识;树立和增强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注意识,避免作出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提高对“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认识,高度重视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环节;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提出鉴定申请,凡对查明案件事实或作出裁决确有需要的,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应当向需要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予以释明,以使其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用以及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鉴定人员确有必要出庭的,案件审理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审理民事案件必须坚持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作出公正判决。要求对民事审判活动中,人民检察院以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为由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并依法进行再审。尤其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再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出庭的人民检察院人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包括宣读抗诉书、出示依职权调查收集的相关证据,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说明、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理由及法律依据及履行职责的其他相应权利。此外,要求审判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案,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全省各级法院要与当地同级检察院积极沟通协商,逐步建立健全联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关于公开确认民事诉讼证据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举出的所有证据,均必须经过庭审中公开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公开确认民事证据的原则、类型、方式、步骤等作出了规定;对可以不当庭确认的情形和公开确认时应注意的问题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关于审理网吧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内容主要包括:诉讼主体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公证证据的审查和采信、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数额和范围及其他相关问题等六个方面。侵权认定主要包括局域网侵权、互联网侵权、网吧和第三人共同侵权三种情形,基本囊括了网吧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形式,确定了统一的侵权认定标准。关于网吧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标准,《意见(试行)》根据海南经济的发展水平及网吧生存和经营的情况,规定法院可以在2000-5000元的范围内酌定。这个赔偿数额包含了维权费用,并需综合考虑被侵害的影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投资成本、票房收益、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成本、侵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般许可费用等、网吧的经营规模及注册金额、收费标准、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点击或下载数、地域范围、主观过错等因素。

   据悉,面对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海南全省三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人民法院工作主题,科学探索民事审判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

  本次出台的五个业务文件,就是海南高院根据当前形势任务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民事审判行为,提升民事司法能力的有效举措。出台环境保护审判服务海南生态立省、绿色崛起的工作意见,目的是使环境保护审判工作进一步为社会各界知晓、理解和支持,增强海南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也是贯彻省第六次党代会的一项业务工作措施。针对城市化进程中较为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审理出台试行意见,目的是在国家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省情和社会善风良俗规范这类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司法尺度,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加强审判公开和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工作监督的要求,出台在民事审判中依法接受检察监督的试行意见。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的公开确认试行意见,目的是推进审判公开,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和确认证据的能力,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推行优势证据胜诉原则,提升司法公信。出台关于网吧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试行意见,目的是适应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保障知识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统一对新类型案件审理裁判的尺度。

  记者同时获悉,当天的新闻发布会还对《2011年度海南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行政审判白皮书”)一并予以了发布。

  据了解,2011年,海南全省法院新收各类行政案件1542件,审结1555件(含旧存)。其中,一审收案1002件,审结1000件(含旧存),结案率96.90%;二审收案540件(另旧存23件),审结550件(含旧存),结案率97.69%。一、二审案件受案数较上一年均有所下降,反映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官民”矛盾日趋缓和。行政案件类型相对稳定,土地行政案件数量仍然突出,环保类、工商类案件大幅上升。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数大幅上升;行政赔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判决赔偿金额较2010年则大幅下降。2011年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效: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互动机制的建立和落实进一步促进了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行政审判工作绩效通报和考核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健康发展;行政案件申诉信访专项治理工作收效明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取得较大成效,走在了全国法院的前列;“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协调取得较大成果。

   在“行政审判白皮书”中,海南高院就行政机关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提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理念,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强化政务公开,打造透明政府”;“紧紧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和构建和谐海南及实现海南绿色崛起的工作大局”,依法认真实施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等11条建议。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海南高院还就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和工作平台,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调解室,由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合力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以创新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方式等向媒体进行了通报。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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