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无理取闹阻碍施工 法院强制执行排除妨碍
2012-10-25 09:36: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勉县频道 | 作者:蒋涛
  企业正常施工建设,几名村民无理取闹多次阻碍,无奈诉请法院排除妨碍。10月23日,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举排除妨碍,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陕西华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2010年6月,该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取得了原勉县阜川粮站旧址的土地使用权及所属房屋所有权,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在该宗土地上新建阜川镇农副土特产贸易中心。2012年3月,华丰公司开始平整场地,因该宗土地位于勉县阜川镇王坎村四组范围内,部分村民进行阻挡,要求予以补偿。为息事宁人,华丰公司于同年5月19日与该村民小组组长及村民代表达成协议,自愿补偿该村民小组20万元,该组村民不得对华丰公司进行阻挡。补偿款到位后,村民小组依据村民研究的分配方案,将该款予以发放至各村民。

  2012年7月,华丰公司进行施工时,已领取了补偿款的村民唐志英、唐义霞、唐明生、唐志安等人又以华丰公司取得的这宗土地是其祖业为由,要求在该宗土地上新建房屋。并采取夺取施工工具,不许挖掘机、搅拌机工作等方式,多次阻挡华丰公司施工,工程被迫停止。经辖区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多次调处无果。无奈之下,华丰公司向勉县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唐志英、唐义霞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2012年9月25日,勉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唐志英、唐义霞、唐明生、唐志安立即停止对华丰公司的侵害、排除对施工的妨碍。判决书生效后,由于唐志英等人拒不履行判决,华丰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志英、唐义霞、唐明生、唐志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被执行人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不但不停止违法行为,反而在工地上搭建棚子,推倒施工单位的围墙,继续妨害施工。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在多次给被执行人做工作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

  10月23日上午,勉县法院出动干警20余人奔赴执行现场,在辖区镇党委、政府和当地村委会的协助下,继续给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宣讲法律,但被执行人唐志英、唐义霞等人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哄闹执行现场,撕扯、辱骂、咬伤执行干警。为维护法律尊严,尽快执结案件,法院当即决定,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唐志英、唐义霞强行带离执行现场,恢复施工。其他被执行人见唐志英、唐义霞被带上警车,方停止了侵害,离开了工地。为巩固执行成果,执行干警兵分两路,赶赴被执行人家中,向其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对强行带离执行现场的唐志英、唐义霞二人依法进行训诫,告知她们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通过一天的紧张工作,唐志英等四位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了自己抗拒执行的严重错误,分别写出保证书,保证再不妨碍华丰公司施工,并于当日交清了案件受理费和执行申请费700元。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漆浩
网友评论:
0条评论